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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車禍 對方不賠

除非你有行車記錄,不然你的証據太少了,鑑定通常看警察如何畫,或者有更強有力的舉証,一般後車都比較吃虧,
應注意,而未注意~~~撞上!
這一切還是需要警察的筆錄,不管最後結果如何?外傷可以申請對方的強制險,財損可能就沒有了。
無法舉證認了吧 除非你能舉證對方直接右轉 而你是跟他併行!單一道路沒有內外線或者包含二線道在內跟車太近導致後車撞前車 除非受傷動刀  重傷 死亡 殘廢  很難叫前車賠 尤其在財損這一塊  除非汽車右轉撞擊點在a柱前至汽車頭燈  對方才有可能陪你維修費 但相對對方所開出來的估價單絕對比他賠你的還多
小的最近車禍,對方一打方向燈就直接右轉,然後我就煞不住撞上他車子的右側,請問這是誰的錯,有人又說我未保持距離,請問送鑑定就直接知道誰對誰錯嗎?事情已經過快兩個禮拜了

就根據您的描述來做解釋
首先 "對方一打方向燈就直接右轉,然後我就煞不住撞上他車子的右側"
對方是要轉彎嗎? 還是變換車道 你們是同車道由後方追撞嗎?

這邊要先釐清一點 在法規上並沒有所謂的 3:7 5:5 6:4 這種分法 這個是保險公司為了方便的一種說法
在法律上只有 肇事主因以及肇事次因

1. 同向同車道 後車撞前車 後車須付100%肇事責任 不論前車是否減速或打方向燈要轉彎
後車就是絕對不能去撞前車
2. 對方有變換車道的動作 如果對方已經完成變換車道的動作你撞上 基本上肇事主因還是在你這
但是如果對方尚未完成變換車道的動作 主因會變成在對方那邊
3.轉彎車要禮讓直行車(路口) 如果對方是在路口轉彎 導致您從右側撞上 即使他有打方向燈 也會因法律上的未禮讓直行車 而要部分責任 在交通法規上 要轉彎 一定要靠最外側或最內側車道(除非號誌指示)

如果樓主有受傷請開驗傷單 大多跟對方互告過失傷害 在法律上可以做 以刑逼民的和解動作 不然 在法庭上 互告過失傷害 法官大部分會給予不起訴處分(刑法 有案底)

事情已經過了兩周 車禍鑑定報告單應該會來到的時候警察局會通知你 到時候就能知道 主因在誰那邊
由於沒有行車紀錄器畫面 後面就不再贅述 免得誤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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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都說是鄉間小路 只有會車才能成立 遇路口 後撞前 以刑逼民 非常難 對方反告機率勝算很大  發表於 2015-4-3 12:56
14#
jeff200565 2015-4-3 09:34 發文來自手機 只看這個作者
你一定有受傷吧.. ?
過失傷害,以刑逼民
對方不會想要背前科的
通常會乖乖吐錢
應注意而未注意前車跟路口 考駕照時筆試不是有? 版主我勸你還是問幫你處理的警察鑑定報告有無指向對方不利證據  如果沒有千萬不能亂告   以刑逼民不是萬能 去年那位載女兒上學叫女兒自己穿越馬路的家長害女兒被撞還反被告求償成功  看了就好笑 天兵家長
這種事 你錯的成分比較大
因為你是後方來車,很簡單的道理
他會說 警察會說 法官會說:
1.你未保持行車距離,反應不及
2.你沒專心駕駛倒置追撞
3你車速過快煞車不及

只有一個理由你站得住腳,就是對方是"對向車道"

這種式行車記錄器也沒用,好好和解吧
私法:

1:先把對方罵一罵,打一打.在告死它.

2:跟對方恐嚇一筆維修費. 在把對方的住家,姓名貼在網路上.

我這們一說,你心裡有比較舒服嗎???
你要怪對方之前,先想一想自己的錯誤.
我也是過來人,路上一堆有駕照沒有觀念的人,你能怎麼辦?
只有自己要注意對方的不長眼,並非要是非對錯,公平正義. 而是要怎麼跟對方合解.

司法:

1:先看對方有無受傷.之於道義方面. 有的話.先提合解.

2:跟對方提合解. 去警察局跟條子說: 老子出車禍,要跟對方提合解. (這時警察伯伯會請調解委員會的過來聽雙方訴苦,靠夭一大堆)

3:看誰賠誰.(調解書會寫明後. 送交法院做簡易判決)

4:調解不成.(進入司法的民事法庭)

最好不要進入司法程序. 因為手續很繁雜.時間很浪費.

能合解就合解. 不要什麼都自己是對的. 就要對方索賠你的損失.

索賠雙方. 最好有調解委員會寫的合解書.

路上一堆撞來撞去的,看都看習慣了.

還是慢慢騎比較安全.

進入司法程序. 你會很麻煩的. 因為判下來都是你不會想要的.

因為出車禍, 法官會對雙方都各打50大板. 在判決誰賠誰.

沒有100%要對方全賠. 除非對方是故意的.
本文章最後由 f126325419 於 2015-4-3 20:05 編輯

先不管他怎麼宣導的
照102條的第四項依字面上個人的解讀不管在內、外或慢車道右轉都必須在三十公尺前就要打方向燈
接下來就看撞擊點了
你撞是汽車的A柱,勝算的機會就比較大了
先前出車禍是對方不打方向燈就給我右轉
我撞擊點是對方的右前輪(A柱之前)
那時後我沒辦法證明對方沒打方向燈
交通裁決所的結論是對方應注意而未注意
賠了我修車費
第一百零二條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一、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遇有交通
      指揮人員指揮與燈光號誌並用時,以交通指揮人員
     之指揮為準。 
二、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
     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
      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少線道車應暫
     停讓多線道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
     直行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
     停讓右方車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應於停止線前  
    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流行駛。
三、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
      行,無直行車道者,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
      輛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內、外側車道車輛應互
      為禮讓,逐車交互輪流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
      隔。
四、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
      手勢,換入外側車道、右轉車道或慢車道,駛至路
      口後再行右轉。但由慢車道右轉彎時應於距交岔路
      口三十至六十公尺處,換入慢車道。
 
五、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
      手勢,換入內側車道或左轉車道,行至交岔路口中
      心處左轉,並不得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
六、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在慢車道上行駛
      之車輛不得左轉,在快車道行駛之車輛不得右轉彎
      。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應依其指示
      行駛。 
七、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
八、對向行駛之左右轉車輛已轉彎須進入同一車道時,
      右轉彎車輛應讓左轉彎車輛先行,如進入二以上之
      車道者,右轉彎車輛應進入外側車道,左轉彎車輛
      應進入內側車道。 
九、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時,應讓已進入圓環車道之
      車輛先行。
十、行經多車道之圓環,應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十一、交岔路口因特殊需要另設有標誌、標線者,並應
       依其指示行車。 
十二、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紅燈應依車道連貫暫
       停,不得逕行插入車道間,致交通擁塞,妨礙其
       他車輛通行。 
十三、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有前行或轉彎之車道
      交通擁塞時,應在路口停止線前暫停,不得逕行
      駛入交岔路口內,致號誌轉換後,仍未能通過妨
      礙其他車輛通行。        
前項第二款之車道數,以進入交岔路口之車道計
        算,含快車道、慢車道、左、右轉車道、車種專
        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調撥車道。
        同向有二以上之車道者,左側車道為內側車道,
        右側車道為外側車道。


附上圖 大概那時候的經過

未命名.png (23.5 KB, 下載次數: 95)

最近車禍 對方不賠6339
鄉間小路通常都是單車道(無標線),連併行都不行,當然也不能超車,何況是違規的右側超車。
既然不能併行,表示你們是前後車,你必須等前車做完任何動作才能繼續行駛。
(轉彎前車不需要也不應該禮讓直行後車)
(在國外甚至前車要迴轉你也要等他迴完才能過)
所以我建議你算了,不然你會賠比較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