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踹旁車不成 騎士自撞身亡

来源: Charles 2015-3-22 12:10 只看這個作者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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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Charles 於 2015-3-22 12:17 編輯

〔記者姜翔/台北報導〕究竟是行車糾紛、還是嬉戲鬧禍?台北市中山區昨日下午4時許發生一起死亡車禍,30歲的謝姓男子騎乘摩托車行經中山北路三段花博公園旁,往士林方向,疑似伸腳踹向並行、由18歲倪男騎乘的另輛機車,謝男疑因未注意車道縮減,自撞分隔島後,再撞上倪男機車,並波及另名謝姓女騎士。謝男因頭部重創,送醫後宣告不治,倪男全身多處擦傷、謝女則受輕傷。

廣告偵訊時,倪男表示不認識謝男,對於事發經過「忘記了」,倪男哥哥陪同前往警局製作筆錄時表示,弟弟並不認識謝男,對於謝男踹車的行為直說「很恐怖」,並提及自己也遇過類似的狀況。

但為何謝男突然伸腳踹向倪男,警方後續將調閱沿線監視器,釐清2人在行經路段是否有發生行車糾紛。訊後,警方依過失致死罪嫌將倪男移送法辦。

來源:自由時報 2015-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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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一鬼仔一 於 2015-3-22 14:24 編輯

超衰的....被踹還要移送法辦
分隔島也好衰
會不會太可笑了
被踹明明是受害者還要被移送法辦?
是謝男自找的吧
幫你補上影片
內有事發過程,請謹慎點我
只能說即使有行車糾紛
當下紀錄車號即可
追逐、並行以及踹車等動作
已經嚴重影響他人行車安全
再者安全帽沒有發揮應有的保護功能
是否買到劣質或是未正確佩戴
被踹車的騎士受到波及摔車受傷
還要被警方以過失致死罪移送
這讓我想起這篇新聞
挪威妙齡女杜拜出差遭性侵 竟遭判刑16個月
在我們經常嘲笑他國法律的同時
在台灣是否也有不合情理的執法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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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5-3-23 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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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5-3-23 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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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5-3-22 2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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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分享 ~  發表於 2015-3-22 19:00
5#
king-wu 2015-3-22 13:33 只看這個作者
"被判 "過失致死...是這樣嗎 ?新聞看不懂?
好像還沒到法官那一關...怎麼"被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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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5-3-22 14:24
兩個人超愛剪線騎車

說難聽點

又少一位王八......

沒被開一張未打方向燈變換車道就對你不錯了

這種騎士在路上每天都能碰上,反正這種駕駛永遠不知自己錯在哪

和mobile01站上一大堆自以為「安全」「習慣成性就是這樣」非安全駕駛鄉民一樣

車多時、能容車空間不足時就可以逆向、跨越對向車道停等,等等神奇理論.......是為正常、常態可容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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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5-3-22 23:57
有機會去應徵一下台北市的義交!讓你大展身手!  發表於 2015-3-22 20:18
正確一點來說被以過失致死移送才對,就算是被送去,也不一定會被判刑吧?
小弟的見解,有專業人士能解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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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念正確  發表於 2015-3-23 11:42
檢察官移送事故關係人,法官審理事故關係人責任,檢察官不能未審先判,所以移送是正確的  發表於 2015-3-23 0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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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5-3-23 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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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5-3-23 01:34
程序相關人等移送 ......不同等於起訴確定進入後續司法..................見解無誤.................  發表於 2015-3-22 19:23
『但為何謝男突然伸腳踹向倪男,警方後續將調閱沿線監視器,釐清2人在行經路段是否有發生行車糾紛。』
等真相還原再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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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5-3-23 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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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5-3-23 0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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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5-3-22 19:01
沒被踹死就要背過死致死
到底是要被踹死,還是要留在人間背過死致死這個罪名......

只看新聞畫面,應該是死者家屬出來賠償才對,死者為大沒錯、但有時候對方更無辜
兩個都在胚 應該說在可能怎樣後在尬車
踹人那個火氣比較大 要是沒在騎車可能就拿什麼打人了
警方的做法是標準程序 因為兩人有因果關係
被踹的有沒有罪 先看檢察官怎麼看 再看法官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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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5-3-23 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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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5-3-23 0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