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per01 發表於 2015-2-13 00:04 ![重機在環東被小黃同車道逼車超車 檢舉收到回復如下7535]()
意思就是 檢查官 起訴法條策略不明確
經對方律師誤導之後 法官採信被告律師所辨解 引用高門檻的 惡意逼車 ...
法官可以就提起公訴的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用應該適用的法條。
附錄本文所及法條全文:
刑事訴訟法第 299 條: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
判決。
依刑法第六十一條規定,為前項免刑判決前,並得斟酌情形經告訴人或自
訴人同意,命被告為左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慰撫金。
前項情形,應附記於判決書內。
第二項第三款並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刑事訴訟法第 300 條:
前條之判決,得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
法規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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