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章最後由 aaa111995 於 2015-1-31 12:24 編輯
法條寫得很清楚.怎麼看也看不出來監理站有權直接叫機車回去驗車
| | 汽車未依規定裝設行車紀錄器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
一萬二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
汽車裝設之行車紀錄器無法正常運作,未於行車前改善
,仍繼續行車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一萬
八千元以下罰鍰。
未依規定保存行車紀錄卡或未依規定使用、不當使用行
車紀錄器致無法正確記錄資料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
九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違反前三項之行為,應責令其參加臨時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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