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章最後由 xonogears 於 2014-12-23 00:14 編輯
小弟車禍的經驗在這邊跟大家分享一下,像樓主這種情況,閃黃燈為幹道,閃紅燈為支道。
依照交通道路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項第1款 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第45條第1項第9款 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
第48條第1項第6款 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221條第1項第2款閃光紅燈表示「停車再開」,車輛應減速接近,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讓幹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方得續行。
對方是錯的,但是你這邊會觸犯
交通道故管理處罰條例:
第44條第1項第5款 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減速慢行。
為什麼會有想必你一定會有這個疑問,我沒有超速阿,我依道路速限行駛阿!
不好意思!依照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221條第1項第1款 閃光黃燈表示「警告」,車輛應減速接近,注意安全,小心通過。
所以基本上你的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你會有一條未依規定減速,然而對方應該是有4項那麼你有一條他有三條!那麼要怎麼分帳勒?基本上如果是在一般的情況下依照保險業的理賠辦法應該是對方7你3。
如果是私底下和解的話,金額不大通常都是無駕照的全吃下來,但如果金額龐大的話!嘿嘿!這可能就是照剛剛上面我所講的拆帳比例下去分。但私底下談的狀況很多,就是看你怎麼拿捏怎麼講了。如果是上法院的話,還有折舊的問題。那也希望你能順利的談成功吧。
PS:有沒有駕照不是重點,真的不是重點..........重點在於初判表我方有沒有肇生車禍的因素。對方如果提出過失傷害的告訴,不好意思!保險沒啥用,強制險只負責對方的人身損害,他要不要提告是看他心情,不是看你保險的臉色。假設我方無過失,那他也無從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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