咳咳……關於法規通過一事……雖然是通過了沒錯,但是裡面卻有官員埋下的地雷。
那就是: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
機車禁止行駛高速公路。但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
車,得依交通部公告規定之路段及時段行駛高速公路,其駕駛人應有得駕
駛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車駕駛執照一年以上及小
型車以上之駕駛執照。
也就是說,法規開放紅牌(≧550cc)大型重型機車行駛高速公路,可是能走那些高速公路,是交通部決定了。
而交通部的決定是:全部都不能走!
至於不開放的理由嘛……欲加之罪,何患無辭?就算交通部說不開放是擲茭後神明的指示,騎士也只能啞巴吃黃蓮。
如果想真的開放,只有兩條路:一、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的那部份條文改成;
機車禁止行駛高速公路。但大型重型機車得比照普通小型車行駛高速公路。
這是最終解,等於開放排氣量≧250的所有機車行駛所有高速公路。至於未來是否為了機車與汽車的不同而再詳訂相關配套法規,那就是以後的事了,至少路權是完整的拿回來了。
二、除了第一條最終解外,第二條也是個路子,那就是幹掉所有不同意開放高速公路的交通部官員,換上願意開放的官員……只是這招的缺點就是:哪天又換不同意開放的官員上馬,路權又要掰了。
不過,關於這隊騎士自行開放的行為,雖然是違規沒錯,可是他們的行為除了「不遵照規定走」之外,又有何足以危害到他人的行事嗎?
很顯然沒有嘛,那就和普通機車跑去走禁行機車一樣,根本礙不到其他人,是又何必一副騎士幹了天怒人怨的事情似的?
只要違規騎士願意繳罰款,又何必窮追猛打,恨不得喝其血、啖其肉?半根毛的小事,搞得好像重車一走上高速公路,台灣就要立刻被左岸統一似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