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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交通違規把握時效超過7天不舉發

来源: ue125u3 2014-8-16 17:58 只看這個作者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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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請注意,舉發交通違規有新制!台北市警局交通大隊今指出,從昨(15日)起,民眾舉發違規交通案件從過去30天,縮減為7天檢舉時效,換言之,超過7天就不予舉發。

台北市警交通大隊表示,今年上半年受理交通違規檢舉31978件,查實有舉發案件為24818件,其中以車輛違規13196件最多。

台北市交通大隊指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規定:「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交通違規案件發生日期與檢舉日期相隔,請避免超過30日。

由於,交通違規舉發案件,過去1個月的期限,衍生檢舉人和被檢舉人眾多糾紛,為減少相關糾紛,所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自103年8月15日施行。針對民眾檢舉違規案件,新增「交通違規行為終了日起逾7日之檢舉,不予舉發」規定。

台北市交大指出,該局建置之「交通違規檢舉專區」網頁已配合修正。民眾除可利用該專區檢舉違規案件外,也可循各單位首長信箱、1999市民專線、書面掛號郵件或親送檢舉資料等方式,但請特別注意,應於7日內提出檢舉,否則將不予舉發。(張芳榮/台北報導)

資訊來源:檢舉交通違規把握時效超過7天不舉發 | 即時新聞 | 20140816 | 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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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4-8-16 1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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