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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匪追逐她無辜挨撞 「無法申請補償」 怒批

為何不能申請犯罪被害金補償.我猜想應該是歸類在交通事故.所以應該可以聲請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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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4-8-15 20:17
雖然偷車賊是因為被警察追才跑的 但是撞到婦人的是偷車賊 雖然有因果關係 但是主因還是在偷車賊
就跟屁孩們倆倆尬車 其中一個不幸種田撞傷他人 罪責主要在種田的那位而不是跟他尬車的那位!
所以這個案例只能說那位婦人運氣不好遇到瘋子亂開車以交通事故處理....

另外像這個案例中 犯人/犯人家屬一句沒錢就想打發掉被害人的情形
我覺得法律應該再加一條 付不出的賠償金由國家先行代付 再由犯人"於獄中"分期償還
因為犯人在監獄是有生產力的 還不完就得拘禁在獄中繼續工作 還完才能出獄 免得沒還完出獄後就消失得無影無蹤
當然 犯人的家屬可以幫忙分擔費用加快出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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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同意!  發表於 2014-8-16 0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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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物利用,環保又可提高生產力。  發表於 2014-8-16 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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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4-8-15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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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提議  發表於 2014-8-15 19:24
只能告嫌犯沒錢就出獄慢慢還
這世界就是這樣,總比你沒告在那邊鎚心肝的好
有些判賠幾百萬都拿不到,比起來小巫見大巫,想開一點
為什麼又怪警察了?
莫名其妙欸
15#
ea10 2014-8-15 20:00 只看這個作者
Decolix 發表於 2014-8-15 16:42 警匪追逐她無辜挨撞 「無法申請補償」 怒批2716
比較好其為什麼不能申請 "犯罪被害金補償" ??
有懂法律的可以說明一下嗎@@?

可以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的人有:
1.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的遺屬。而「遺屬」申請補償金的順序,第一順序是父母、配偶、子女,第二順序是祖父母,第三順序是孫子女,第四順序是兄弟姊妹,順序在先的優先。
2.因犯罪行為受重傷之本人。
3.性侵害犯罪行為的被害人。

依據刑法第10條第4項規定:
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
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
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肢能。
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
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可能還不達重傷的程度吧....
骨折應該不算是有重大不治或難治....
本文章最後由 SNACKER 於 2014-8-15 20:17 編輯

發表一點法律淺見,所謂的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所衍生出來的犯罪被害人補償,只補償三類:

1.死亡之被害人之遺屬
2.重傷之被害人
3.被性侵之被害人

直接看本案,本件之被害人唯一可能符合的只有第2類

所謂重傷是依中華民國刑法第10條第四項:
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
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
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本案被害人多處骨折,雖非不治之症但其治癒有其相當之難度,故本件之被害人應會符合重大難治

請向犯罪發生地之地檢署聲請,也就是台南地檢署,期間為三個月(聲請書送達開始算)

1.因被害人受傷所支出之醫療費,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四十萬元。
2.被害人因受重傷所喪失或減少之勞動能力或增加之生活上需要,最高 金額不得逾新臺幣一百萬元。
3.精神慰撫金,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四十萬元。

本件最困難的地方在於,地檢署如果認為不符合刑法第10條所稱之重傷,那們就沒得聲請了

因為法律開宗明義只有三類人能聲請

個人認為,這個可以去聲請,但是透過社福系統下去,可能會更快一點
至於新聞所言,不能聲請,可能是認為不符合重傷的定義,不過這個要聲請了才知道


嫌犯是我同梯..
他早就吸毒吸到壞掉了
那這個婦人.....怎麼辦呢!!  這是重點   那個廢物的犯人也.... 她家人也沒錢     那個廢物的犯人可不可以重判!!  ?
月牙sky 發表於 2014-8-15 21:38 警匪追逐她無辜挨撞 「無法申請補償」 怒批1659
那這個婦人.....怎麼辦呢!!  這是重點   那個廢物的犯人也.... 她家人也沒錢     那個廢物的犯人可不可以重 ...

婦人可以請求保險人或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給付傷害的醫療費用。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29 條: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仍
應依本法規定負保險給付之責。但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請求權
人對被保險人之請求權:
一、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駕駛汽車,其吐氣或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超
    過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定之標準。
二、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似
    管制藥品。
三、故意行為所致。
四、從事犯罪行為或逃避合法拘捕。
五、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一條之一規定而駕車
    。
前項保險人之代位權,自保險人為保險給付之日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40 條:               
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下列情事之一,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
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特別補償基金請
求補償:
一、事故汽車無法查究。
二、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
三、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
四、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
前項第三款規定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認定如有疑義,在確認前,
應由被保險汽車之保險人暫先給付保險金。
第一項第四款所定事故汽車,全部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之情形,
各事故汽車之駕駛人不得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特別補償基金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為補償後,事故汽車經查明係本保險之
被保險汽車者,得向其保險人請求返還。
保險人依前項規定對特別補償基金為返還者,視為已依本法之規定向請求
權人為保險給付。
汽車交通事故之請求權人,依第一項規定申請特別補償基金補償者,準用
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至第四項、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五條及第
三十七條規定。但準用第二十七條規定補償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不包括
全民健康保險之給付金額。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42 條:               
特別補償基金依第四十條規定所為之補償,視為損害賠償義務人損害賠償
金額之一部分;損害賠償義務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
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
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
前項之請求權,自特別補償基金為補償之日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損害賠償義務人為請求權人之配偶、家長、家屬、四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
內姻親者,特別補償基金無代位求償之權利。但損害賠償義務人有第二十
九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



臺中市道路交通事故扶助協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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