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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88 條
機車附載人員或物品,應依下列規定:
一、載物者,小型輕型不得超過二十公斤,
普通輕型不得超過五十公斤,重型不得超過八十公斤,
高度不得超過駕駛人肩部,寬度不得超過把手外緣十公分,
長度自座位後部起不得向前超伸,伸出車尾部分,
自後輪軸起不得超過半公尺。
二、小型輕型機車不得附載人員,
重型及普通輕型機車在駕駛人後設有固定座位者,
得附載一人。
三、附載坐人後,不得另載物品。
但零星物品不影響駕駛人及附載人員之安全者,不在此限。
四、附載坐人不得側坐。
五、駕駛人及附載坐人均應戴安全帽。
六、裝載容易滲漏、飛散、氣味惡臭之貨物,
能防止其發洩者,應嚴密封固,裝置適當。
七、附載坐人、載運貨物必須穩妥,
物品應捆紮牢固,堆放平穩。
機車駕駛人及附載座人應依下列規定配戴安全帽:
1.安全帽應為乘坐機車用之安全帽,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並
於帽體貼有商品檢驗標識。
2.帽體及相關配件必須齊全,並無毀損、鬆脫或變更之情事。
3.配帶時安全帽應正面朝前及位置正確,於顎下繫緊扣環,
安全帽並應適合頭形,穩固戴在頭上,不致上下左右晃動,且不可遮蔽視線。
那寵物有規範嗎???
法規引述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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