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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問題~

来源: yoz2399638 2014-8-4 09:35 只看這個作者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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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修正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公布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是不是說喝酒撞死人之後只要關十年就了事!?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19110/ch09/type10/gov80/num31/Eg.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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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法律而言,酒駕者駕車並無致人於死之故意,但有預見之可能,所以論過失

如果他本來就想喝酒開車撞死人,這就是不確定故意(雖然不知道撞死誰,但是撞死誰都可以)

那就用殺人刑法第271條(10年以上有期、無期、死刑),就不會用這一條

至於為什麼是定10年,而不是無期甚至是死刑,因為有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等法律原則

雖然殺人跟酒駕同屬侵害他人生命的罪,但是畢竟故意與過失,還是有所別

雖有學者認為重大過失近乎故意,但過失犯跟故意犯如果刑責相同,那以後就故意犯罪就好了?

刑度的差別,主要還是讓犯罪者,能不要再錯下去了,道理跟以前大卡車強制險的故事相同

大卡車撞到人之後,不會因為怕賠更多錢,而選擇把傷者輾斃,希望能稍微解答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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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4-8-4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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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懂你意思~但我的想法:喝不喝酒可以自己選擇!?知道自己要駕車還選擇喝酒那是不是故意!?  發表於 2014-8-4 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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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神風小黑貓 於 2014-8-4 12:48 編輯

由於刑事是國家對於人民犯罪的處罰(酒後駕車還有除罰鍰外的行政罰),
所以行為人(加害人)縱然所受徒刑(科刑)已經執行期滿(釋放)。
但是被害人的親屬,還是可以對於加害人(駕駛人),提起民事訴訟當中,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
例如:

民法第 192 條: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
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
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損害賠償適用之。

民法第 193 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
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聲請,定為支付定期金。但須命加害人
提出擔保。

民法第 194 條: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
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等等。


民法第 197 條: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
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
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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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4-8-4 20:14


臺中市道路交通事故扶助協會理事長
你可能還是不太了解,所謂的酒駕,前提是喝酒

所以今天他不能說,他是不小心喝到的,因為那是他自己可以選擇的,我們叫原因自由行為

意思是犯罪行為人對他喝酒後開車的犯罪行為,具備故意

至於他對於酒駕後的行為,也就是撞死人

就像我之前回的,一般來說他是不具有故意,但是他知道可能會發生,所以這叫過失

除非,他本來就決定喝酒後開車撞人,這樣他對於他會撞死人的行為

具備了我們所謂的不確定故意,你不是走法律的,可能不太了解

但是犯罪行為人,對於犯罪行為,出於故意或過失,是不能統一認定的

例如:兩人打架,本來只是想出手教訓他,可是下手過重,不小心打死他

這樣你不能認定這個人,從頭到尾就想打死他

因為是討論法律,所以才回得這麼起勁,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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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4-8-4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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