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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違規製造車禍

好精彩機車違規製造車禍3883什麼人都有機車違規製造車禍5243
本文章最後由 kgjohnlee 於 2014-7-28 20:30 編輯

我比較關心跨越雙黃線議題.....

舉個例子各位聽聽-紅燈前的"停止線"

究竟是車體越線就算越線呢? 還是輪胎壓到線才是越線?

答案其實懂法律的人都知道....只要車體越線就算了(等著吃單~)

但是一般警察都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其實不是懶得開就是不懂)

但如果這時車體越線 又發生事故....越線的車主是有責任的!

回到雙黃線~~~~

我沒記錯在某版(好像就是懶人包網站)看到機車車主有說:

"我承認有壓線但是沒有超過" 這類的話

所以地上所謂的 黃線 白線 實線 虛線...都是來規範用路人"車體"不可越線。

以上~ 是在高中,交通部的某長官來學校演講時,這段讓我印象深刻。

在此PO出來跟大家分享分享!
所以這位彪琥的騎士阿~想上來取暖結果被燙到...

錯在先就不要在網路上543了。

趕快道歉賠不是讓此事就此落幕吧~不然等上了新聞...恩....




昨天在該車種社團已經很精彩了

總歸一句話

今天車主不是開砂石車之類的  才讓機車有機可乘

但是只要此駕車習慣不改 誰知道下次騎機車的還有沒有機會上來取暖

如果有人支持從雙黃線拐進來肇事 並不能構成主因

那很快就會看到助跑哥 助跑姊的進化版
大家都知道息事寧人 兩方老實說也沒甚麼財物損失
但今天從兩邊的行車紀錄器來看 很明顯就是汽車起步 機車硬切
重點是 機車被A到了不覺得自己跨雙黃線錯 不覺得自己硬切錯
轉頭看轎車主 第一句話就是 幹~XXXXX
今天我心情好開車出門 遇到這種事情也會火大
沒犯錯被人罵髒話 要他為自己違規行為一句道歉還搞得沸沸蕩蕩 滿城風雨

如果今天機車騎士回頭 誠懇的說句抱歉 我剛太不小心
轎車主也不要那麼怒 說句我車子沒事也就結束了
得理要饒人 不得理還要罵人 這是哪門子世界?

行駛在路上 不管是機車汽車 要的就是相互尊重
你不尊重我 髒話都罵出口了 還要委屈求全 笑笑地吞下這口氣
荒謬的是 連論壇大魔王都這樣說
活在台灣 連個最基本尊重都做不到 只能忍氣吞聲的社會
怎能不令人心寒?

如果轎車主為爭口氣 求個道歉 贏個尊重
即使花錢 花時間都不在乎 那就告下去
這不是浪費司法資源 這是捍衛你自己最基本的人權

但較圓滑的做法 是冷靜下來 跟機車車主要句誠懇的道歉
然後雙方都把影片撤了 文章刪除 贏了彼此敬重也少了許多網路謾罵
我也不同意大魔王所說的,雙黃線超車就是重點怎會無關
汽車緊鄰雙黃線無空間分割車道,怎能越雙黃線逆向超車,汽車左方根本不該有車輛超車,那汽車駕駛怎有責任注意左方來車,責任歸屬當然是機車駕駛
不是每個人都賽車手還拳擊手,才一秒時間做反應會不會太強人所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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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4-7-28 22:37
Kagamilee 發表於 2014-7-28 20:45 機車違規製造車禍8342
大家都知道息事寧人 兩方老實說也沒甚麼財物損失
但今天從兩邊的行車紀錄器來看 很明顯就是汽車起步 機車硬 ...

感謝您的意見,但有一部分需要幫機車車主更正一下您的錯誤。
機車車主並無說出髒話,當下說的是 "幹(搞?)什麼東西啊",
一樣感謝各位提供寶貴經驗,我會慎重考慮的,再次感恩。
就算他違規跨越雙黃線

撞擊點是在順向內
他依舊是前車你是後車

我的個人看法

這種騎法遲早會被收走
快慢而已
到警局或鄉公所調解
不行才上法院吧

拜托告死他
錯就錯還在社團爭論不休
69#
kwjko 2014-7-28 21:46 只看這個作者
以前普遍沒有行車紀錄器,必須遵從車禍現場情形
(看不到機車雙黃線超車、用1秒時間切到起步車輛前煞停)

現在有了影像,發現法規有僵化的一面
法規是以靜態的狀況分析
明明是動態狀況下肇事,交通法規似乎對這種情形弱智
硬要以現場撞完了,靜態狀況論罪

才會出現“跨越雙黃線”與本案無關,這種不合實際、卻符合法規的邏輯

好比大重停汽車格,大重都很大台呀!不可一格多停
但實際是白牌250跟黃牌500一樣大台……冏
立法的人很會讀書、很有權勢,但有沒有跟現況脫節?

法律一直是保護懂得它的人 XD


另外,華興街是我上下班走了將近7年的通勤路線
那家客家人開的早餐店,豆漿真的好喝(也買了7年)
但最近環北路五段紅綠燈變多了,改走溝貝街的田路,直切溪洲大橋

華興街下雨天更是塞到爆!大家都要開車……
為了避車潮、紅綠燈……再見了豆漿 XD
e123581321 發表於 2014-7-28 21:06 機車違規製造車禍8817
就算他違規跨越雙黃線

撞擊點是在順向內

如果這樣的論點是對的,那麼路上在逼車的不就都穩嬴的?那麼每個要製造假車禍的都這樣切不就穩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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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4-7-28 2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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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4-7-28 2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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