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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無路中線產業道路遭對向來車擦撞

本文章最後由 神風小黑貓 於 2014-8-9 16:44 編輯
Oo無名oO 發表於 2014-8-9 11:50 關於無路中線產業道路遭對向來車擦撞8797
7/31 調解 對方由保險公司陪同出面 保險公司願意負擔一部分金額 可是該金額不到我方損失的一半 對方僅表示 ...

如果保險業者參加訴訟,樓主可以聲請法院駁回。不過被告還是對造。




臺中市道路交通事故扶助協會理事長
不太懂 可以請大大詳細解釋一下嗎
Oo無名oO 發表於 2014-8-10 02:41 關於無路中線產業道路遭對向來車擦撞691
不太懂 可以請大大詳細解釋一下嗎

就是保險業者可以參加樓主與對造的民事訴訟,
也是樓主提及:「想請問一下如果說我方提告的話對方保險公司還可以出來幫對方談賠償嗎?
因為對方保險公司說我提告的話將來上法院要面對的也會是保險公司 不會是她們的保戶...」的原因。
但是樓主相對可以聲請法院裁定駁回。
不過保險業者就算參加,被告依然還是對造(樓主:原告,保險業者:參加人)。


民事訴訟法第 58 條:               
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該訴訟繫
屬中,得為參加。
參加,得與上訴、抗告或其他訴訟行為,合併為之。
就兩造之確定判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於前訴訟程序中已為參加
者,亦得輔助一造提起再審之訴。

民事訴訟法第 59 條:               
參加,應提出參加書狀,於本訴訟繫屬之法院為之。                 
參加書狀,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本訴訟及當事人。                                            
二、參加人於本訴訟之利害關係。                                 
三、參加訴訟之陳述。                                            
法院應將參加書狀,送達於兩造。

民事訴訟法第 60 條:               
當事人對於第三人之參加,得聲請法院駁回。但對於參加未提出異議而已
為言詞辯論者,不在此限。
關於前項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
駁回參加之裁定未確定前,參加人得為訴訟行為。

民事訴訟法第 61 條:               
參加人得按參加時之訴訟程度,輔助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但其行為與
該當事人之行為牴觸者,不生效力。


民事訴訟法第 63 條:               
參加人對於其所輔助之當事人,不得主張本訴訟之裁判不當。但參加人因
參加時訴訟之程度或因該當事人之行為,不能用攻擊或防禦方法,或當事
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不用參加人所不知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不在此限。
參加人所輔助之當事人對於參加人,準用前項之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 64 條:               
參加人經兩造同意時,得代其所輔助之當事人承當訴訟。
參加人承當訴訟者,其所輔助之當事人,脫離訴訟。但本案之判決,對於
脫離之當事人,仍有效力。


完整瀏覽: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二章第三節的訴訟參加。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If.aspx?PCODE=B0010001
連結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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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4-8-10 21:26


臺中市道路交通事故扶助協會理事長
那如果我方式提出過失傷害的告訴並附帶民事求償

對方的保險公司一樣可以參與訴訟嗎? 還是說保險僅能針對民事部分?

此外有另一個關於和解條件的問題想請教

因為當時我跟我朋友都有受傷 我朋友部分比較單純保險公司願意全額賠償 車子部分保險公司只肯賠償約30%左右的金額

我朋友可以主張說因為他不賠車子所以他也不願意合解嗎?
Oo無名oO 發表於 2014-8-10 21:33 關於無路中線產業道路遭對向來車擦撞6161
那如果我方式提出過失傷害的告訴並附帶民事求償

對方的保險公司一樣可以參與訴訟嗎? 還是說保險僅能針對民 ...

刑事訴訟,不能;附帶民事訴訟、民事訴訟,可以。
此外有另一個關於和解條件的問題想請教
因為當時我跟我朋友都有受傷 我朋友部分比較單純保險公司願意全額賠償 車子部分保險公司只肯賠償約30%左右的金額
我朋友可以主張說因為他不賠車子所以他也不願意合解嗎?

建議車主主張尤佳,避免彼此產生爭點。
因為債之發生的債之標的,
應由債權人基於債之關係,而向債務人請求給付金錢。

不過和解或調解沒有絕對,通常雙方合意或同意即可(沒有違反強制或禁止的規定、
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前提,並且符合因此所生的損害、回復損害發生之前的原狀、
填補所受損害或所失利益為限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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