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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6/8 台一線 高雄岡山 車禍

31#
CLAES 2014-6-9 22:32 只看這個作者
2014/6/8 台一線 高雄岡山 車禍8684岡山市區這個路段常常發生車禍已經見怪不怪了......... 2014/6/8 台一線 高雄岡山 車禍2902每次經過這邊一定都要放慢車速提高防禦駕駛警覺心才是最保險的~! 話說回來~! 2014/6/8 台一線 高雄岡山 車禍3574我曾在這路段看過"有豆花"的現場死亡車禍........
黃牌不騎快車道想不出買黃牌做什麼
況且車速那麼快為什麼不去騎快車道而要騎那條危險的車道
我騎快的時候都不騎靠邊邊
黃牌vespa我年初是在高雄台88看過2~3台一起騎,不知是否同批人
聽排氣聲騎士好像很早就有放慢一點油門了
路口真的要自己注意
該放慢速度就放慢
被全壘打了
我大學也噴過一次
我也是直行 騎機車道
被左轉機車撞.....他要左轉去加油 沒打方向燈
有時候路況真的很突然 還是騎慢點
命撿回來要珍惜..
警察應該一個會先開黃牌超速!
另一個則是汽車轉彎未禮讓直行車!這個地方要看警察是開哪條罰款!
雙方都有錯!不過汽車會比較理虧!因為轉彎車!
真的判的話!汽車7分黃牌3分
聽雨的貓 發表於 2014-6-9 12:45 2014/6/8 台一線 高雄岡山 車禍3971
如果我沒有看錯
這台偉士牌常常出現在台一 橋頭>路竹 路段

這台我好像也遇過!
黃牌本來就是比白牌150快了!
3月份我從台南回來就遇到疑似這台雙載!

我因為後輪破了!才騎快車要找車行補胎!
莫名其妙跑來追我還超我車!
更好笑的是他還以為我要跟他競速...............
我整個超無言的............2014/6/8 台一線 高雄岡山 車禍7057

哀............就是有這種人= =
防禦性駕駛觀念不可無...
碰到這種三寶汽車真的有夠衰
責任 汽車7 機車3  .....

唉,快不過五分鐘,慢了就要七天才能回家了!
紫夜謎情 發表於 2014-6-9 23:36 2014/6/8 台一線 高雄岡山 車禍182
這台我好像也遇過!
黃牌本來就是比白牌150快了!
3月份我從台南回來就遇到疑似這台雙載!

我跟他也是在同個紅綠燈起步...
黃牌羊可能起步比較拖吧...

起步後我有超了幾台汽車

他速度拖上來後,看後視鏡,就在找空隙超車了,不過可惜找的車道錯了

那路段我覺得我騎7x左右順順的,也不明白為何一定要超車?

可能心裡也在想輸125太難看吧

整個無言2014/6/8 台一線 高雄岡山 車禍5490
本文章最後由 神風小黑貓 於 2014-6-10 02:52 編輯

駕駛行為的佐證資料:(以樓主之文章分析)

分析依據:依據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二項。
分析聲明:個人見解僅供參考,請以警察機關的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或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的鑑定意見書為準,恕不作為意見證書。


肇事分析:以駕駛行為、佐證資料、路權歸屬、法規依據分析,並加註主因、次因及說明。
甲  方:右轉彎時,未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至六十公尺處前,換入慢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主因)。
乙  方: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未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次因)。
說  明:
  • 由於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轉彎,除機車優先車道外,應依右轉彎時規定,
  • 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至六十公尺處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慢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
  • 但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 故雙方均有過失,但過失程度不同;
  • 甲方以右轉彎時,未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至六十公尺處,換入慢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為肇事主因表示之,
  • 乙方以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為肇事次因表示之。

備  註:上開之汽車,除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九條外,包括除大型重型機車外之機車。

路權歸屬的法規依據:(以法規之數字排列)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4 條:               
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
以煞停之距離,不得任意以迫近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汽車除遇突發狀況必須減速外,不得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前車如須減速暫停,駕駛人應預先顯示燈光或手勢告知後車,後車駕駛
人應隨時注意前車之行動。
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
之安全措施,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2 條: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一、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遇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與燈
    光號誌並用時,以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為準。
二、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
    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
    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
    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但在
    交通壅塞時,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流
    行駛。
三、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
    ,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內、外側
    車道車輛應互為禮讓,逐車交互輪流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四、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外側車
    道、右轉車道或慢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但由慢車道右轉彎時
    應於距交岔路口三十至六十公尺處,換入慢車道。
五、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內側車
    道或左轉車道,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
    轉。
六、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在慢車道上行駛之車輛不得左轉,
    在快車道行駛之車輛不得右轉彎。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
    ,應依其指示行駛。
七、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
八、對向行駛之左右轉車輛已轉彎須進入同一車道時,右轉彎車輛應讓左
    轉彎車輛先行,如進入二以上之車道者,右轉彎車輛應進入外側車道
    ,左轉彎車輛應進入內側車道。
九、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時,應讓已進入圓環車道之車輛先行。
十、行經多車道之圓環,應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十一、交岔路口因特殊需要另設有標誌、標線者,並應依其指示行車。
十二、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紅燈應依車道連貫暫停,不得逕行插入
      車道間,致交通擁塞,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十三、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有前行或轉彎之車道交通擁塞時,應在
      路口停止線前暫停,不得逕行駛入交岔路口內,致號誌轉換後,仍
      未能通過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前項第二款之車道數,以進入交岔路口之車道計算,含快車道、慢車道、
左、右轉車道、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調撥車道。
同向有二以上之車道者,左側車道為內側車道,右側車道為外側車道。


2014/6/8 台一線 高雄岡山 車禍7075
法規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文章聲明:本文內容僅供參考,恕不作為意見證書。
編輯記錄:紛亂格式重新編排。













臺中市道路交通事故扶助協會理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