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輛貨櫃車2012年10月間行經新北市瑞芳時,被環保局檢查人員「看到」排放黑煙,有汙染空氣之虞,環保局隨即通知車主、基隆一家運輸公司把車開去柴油車排煙檢測站受測,否則依《空污法》告發。但運輸公司沒有在期限內把車開去檢測,被環保局開罰6萬元,負責人還要接受8小時環境講習。
運輸公司提起行政訴訟抗罰,主張環保局不應僅「看到」黑煙就要求車輛受檢,最好附上排放黑煙的照片。此案一審新北地院判決運輸公司敗訴,上訴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昨改判運輸公司免罰定讞。
法官判免罰理由是依據《空污法》、《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等法規,必須受過環保署目測訓練且「領有合格證書之人員」才能要求烏賊車限期受測,而不是任何一個環保局檢查人員「看見」車輛排放黑煙,就可以要求車輛受測、開罰。
對此,新北市環保局表示,按程序應都有寄照片,而目測合格證書的空污稽查人員,若看見烏賊車可直接開罰單,而沒有目測證書的人員若發現烏賊車,可記下車號通知車主把車開來受測,法官見解與實際執行狀況有些差異,應是誤解,此外,也會培訓更多有目測證書的人員。環保署則表示,環保人員訓練所有定期開課,各縣市環保單位均有訓練合格的空污目測人員。
資訊來源:
http://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local/20140607/412024/%E3%80%8C%E7%9B%AE%E6%B8%AC%E3%80%8D%E7%83%8F%E8%B3%8A%E8%BB%8A%E7%88%AD%E8%AD%B0%E3%80%80%E5%88%A4%E5%85%8D%E7%BD%B06%E8%90%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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