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1名48歲王姓男子,去年12月間某日在酒後從家中騎機車至廟口買便當,正要離開時,被警員聞到酒味攔檢,酒測值為O.39毫克,由於王男有酒駕前科,法官裁罰2月,或易科罰金6萬元。
但王男不服上訴,辯稱當天只是吃薑母鴨,且在騎樓上,人坐在機車上方用滑行方式,並未發動機車引擎就被警方抓到。王說,警方可以罰他在騎樓滑行,但沒有酒後騎車,請求撤銷原判決,另為適法判決。但因王男警訊時曾自白酒後騎車買便當,地院二審合議庭認為,根本無所謂「吃薑母鴨,沒有發動車子,當時是滑行,沒有騎摩托車」等情事,駁回聲請,維持原判,不得再上訴。(蔡進男/基隆報導)
資訊來源:只是坐機車上滑行!騎士酒駕上訴被駁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