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章最後由 gs100389 於 2014-6-3 22:09 編輯
它有停下來就好.,
我遇到是發財車, 硬是要鑽, 然後把你的後照鏡撞斷,連支架點也斷了.
然後就左轉快速跑走.
事後報警處理, 對方說:又不是我撞的. 你有證據嗎? 死賴著不承認, 還說不然我們請交通法院來判決. 還說你們機車都不會看, 被別人撞,才來告官處理.
台灣法律是採用,證據法則, 你要影片,痕跡採證. 才可能告贏.
不然的話,你只好啞巴吃黃蓮.
我現在遇到那種鐵殼車(卡車,三輪車,發財車). 都閃遠遠的. 以免被撞到.
結論是:要有影片證據, 對方才會服輸, 所以,影片拍不到的地方, 你也可以回腳踢它板金.
殺人要有凶刀,物品, 凶手的自白, 高院才會授理殺人罪成立.
所以殺人後,把凶刀丟掉.............殺人罪就不成立了.
這是我上法院學習到的法律常識.
雖然沒告贏,但是我學習到怎麼對付那種不守法的人了.
有一次計程車為了接客,硬是從右邊擠過來, 我就從左邊踢駕駛座扳金, 對方追上來, 報警處理.
我也是說: 你有證據嗎? 你扳金陷下去,是我踢的嗎? 有影片嗎? 那你為什麼要在我右邊擠過來? 對方氣到要告我損毀罪, 我也上法院說: 又不是我, 又沒證據. 它誣陷我. 事後判我無罪, 我回告它:誣告. 就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