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下午初審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草案,新增訂定違規交通行為舉發期限,超過違規日7天則不受理,提案修法的國民黨立委陳超明認為,提早舉發可避免違規行為重複發生。另外,為鼓勵民眾共同維護道路交通安全,初審也通過,將對檢舉危險駕駛行為者提供獎勵。
下午初審通過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草案第7條新增舉發期限規定,檢舉違規行為以違規日算起不得超過7天,否則不受理舉發。陳超明原建議舉發期限訂為3天,交通部則希望1個月,經由雙方協商後,將舉發期限定為7天。陳超明認為,訂定舉發期限後,可強化社會秩序與交通安全性。
另外,初審通過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草案,也增訂第91條第4項規定,「檢舉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駛;行車速度超過最高時速規定,並任意以迫近、驟然變化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等行為,經查證屬實可給予獎勵,獎勵辦法由行政主管機關定之」。提案修法的民進黨立委李昆澤表示,行車紀錄器日益普及,用路人一旦發現違規,可擷取影像紀錄上傳,讓交通警察據此告發。(劉宛琳/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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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後要檢舉違規行為要在違規日算起7天內,才予以受理。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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