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姓女子4年多前騎機車行經仁一路時,因閃避路上人孔蓋施工區,摔車受傷,請求國家賠償。法官認為施工區反光錐設置不當、夜間未開啟警示燈,有疏失,至於林女也未注意車前狀況,因此雙方責任各半,判市府應賠44萬多元。判決指出,林女2009年2月12日凌晨2點多在仁一路騎車時摔倒,認為市府在路面施工,警示設施不足才導致車禍,向市府請求國賠被拒後向法院提告。
林女指出,車禍當晚下雨,視線昏暗,她看到前方出現反光錐急忙偏向左側,重心才會失衡人車倒地,造成她左腿粉碎性骨折等傷害。她列舉醫療費、看護費、減少勞動能力損失及精神慰撫等,要求市府賠償她255萬元。
目睹車禍發生的林姓男子出庭作證,指車禍當晚警示燈並未開啟。他和另兩名友人看到林女摔車,上前詢問傷勢,並提醒後方來車注意,以免引發其他意外。
法官採信林男證詞,認為市府設置反光錐的位置不當,夜間也未開啟警示燈提醒用路人注意,有疏失。但林女雨夜行車未減速慢行、注意車前狀況,也有違失。
林女求償醫藥費、看護費約33萬元,均准,但有關交通費、喪失勞動能力及精神慰撫金部分,法官審酌後認為以賠償55萬多元為宜,合計約88萬元。因為雙方責任各半,市府應賠林女44萬多元。
市府工務處昨天得知判決後表示,當年在施工的人孔蓋周圍共放置6個反光椎,並用塑膠橫桿圈圍固定,包商在夜間也有開啟警示燈,理應免責,考慮上訴。林女的委任律師未對判決表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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