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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0.95em]苗栗縣陳姓男子,騎機車行經十字路口,被距離至少80公尺遠的巡邏員警「發現」闖紅燈,吃上1800元罰單,不服提出行政訴訟;法官調查,警方沒有目擊違規過程,僅出示「紅燈時,機車在路中央」的監視器拍下照片,無法證明陳男闖紅燈,判決罰單撤銷。 [size=0.95em]去年3月14日凌晨2 點18分左右,陳男騎機車行經苗栗縣竹南鎮永貞路二段與公園路口後,與1輛迎面而來的竹南警分局巡邏車交會,警車突然迴轉趕上,攔下陳男,開立闖紅燈罰單。 陳男表示,當時他與警車相距至少80公尺,質疑警方在2車交會後,見到前方路口是紅燈,才折返開他紅單,認為警方以推測方式判定他違規,不能接受。 警未目擊違規 不否認可能是搶黃燈法官調查,員警不確定陳男進入路口時的號誌,只知陳男從路口中央騎乘時已是紅燈,並自承未親眼目睹闖紅燈的完整過程,甚至不否認可能僅是「搶黃燈」。 僅提「紅燈時,機車在路中央」照片而警方巡邏車上雖有裝設行車紀錄器,但夜視效果不好,以2車距離80公尺來說,無法辨識路口燈號,另調閱的路口監視器畫面,也只有「紅燈時,機車在路中央」的靜態照片,沒有陳男通過路口停止線時的畫面。 法官認為,行政機關以人民有違法事實而加以處罰,應負舉證責任,尤其交通違規事實稍縱即逝,舉發警員未能在適當位置與時機,清楚而持續地觀察違規駕駛者行為,豈能令受舉發裁罰的人民信服? 法官認為,現行法律並未排除「舉發員警目睹、耳聞」的證據能力,但以現今科技水準,照相、錄影及錄音器材易於取得、使用,攝錄畫面、影像解析度及聲音品質大為提高,應善加利用。
資訊來源: http://news.ltn.com.tw/news/local/paper/782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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