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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姓男子夜間駕車,因為汽車大燈亮度異常,被員警攔停後,在引擎室發現有線組、安定器等改裝氣體放電式頭燈(HID)設備,由於車輛行照並未標記有此配件,員警以他私自變更汽車重要設備,開立一張3600元罰單,林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台南地院以法條明文規範,取締頭燈設備時,應會同公路監理機關,不得單獨取締,認定員警執法過程違反程序,罰單無效。 未會同監理人員 程序有瑕疵! 林姓男子於102年4月27日晚間,駕車行經台中市區,因車燈明亮耀眼,被執行路檢員警懷疑他有更換大燈,將他攔查後查驗,果然發現相關電路設備,予以拍照存證後開立罰單。 林男提訟指出,警員非熟悉車輛結構設計者,遇到改裝頭燈設備時,應會同監理站人員,以專業認定是否舉發,就算員警對車輛結構有疑問,也應該開立驗車單請車主到監理站驗車,而非濫用公權力直接製單舉發。 警方回應,經查該輛自小客車是100年7月領牌,在行車執照上並無註記「HID頭燈」,且無任何申請變更資料,卻在引擎室發現「HID頭燈」相關電路設備,顯見林男的確有更換大燈情事。且員警原本就具備道路交通稽查管理權限,依法開罰並無不妥。 法官認定,員警未具認定「HID頭燈」專業審查權限,且未會同監理機關以聯合稽查方式進行專業認定,僅憑個人感官認知即據以製單舉發,程序未依標準,有重大瑕疵,且車內相關線組是否與改裝大燈有關,也沒有直接證據,判決林男勝訴,紅單免罰。
資訊來源: https://tw.news.yahoo.com/%E8%AD%A6%E5%8F%96%E7%B7%A0%E6%94%B9%E8%BB%8A%E7%87%88-%E4%B8%8D%E5%A4%A0%E5%B0%88%E6%A5%AD%E6%92%A4%E7%BD%B0-0040348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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