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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車落圳溺斃 水利局判賠

来源: maggie 2014-5-8 08:02 只看這個作者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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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歲郭姓婦人兩年前騎腳踏車經過曹公圳,不幸落圳溺斃,家屬認為路寬僅40公分、護欄又太低,且未設警語,向高市水利局請求國賠400餘萬元,高雄地院認為婦人未下車通過,應負7成過失,判賠100餘萬元,還可上訴。
家屬主張,郭婦當時經過道路因水利局為求美化,將大部分通道設計為花圃植栽,實際路寬僅40公分,面臨曹公圳側的木樁護欄也只有65公分,且未設置警告標誌,導致親人在民國101年2月落圳溺斃,聲請國賠400多萬元。



水利局則說,該通路屬於人行通道,本來就不適宜車行,但為安全仍設有綠籬,並施作護欄雙重防護,路寬雖僅40公分,但不影響行人正常通行,且從入口處就知道僅能容許1人步行,依一般社會認知,不會騎車通過
法官認為,市區人行道依規定淨寬不得小於90公分,65公分木樁護欄確實也低於其他棧道護欄,且水利局未設置警告標誌,顯有疏失

資訊來源: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40508001801-26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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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4-5-8 1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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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回覆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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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就是這樣,每次都要等到出事情才來改善。
自己缺失不講~出事了最會硬凹~
水利局沒設告示牌僅准行人通行,當然有違失,該賠!
根本家屬硬坳 ... 鬼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