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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高速追撞對方肇事逃逸,更新案情...宣判終結

来源: f761220 2014-4-29 08:43 只看這個作者 只看大圖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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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f761220 於 2015-12-8 18:30 編輯

2014年4月29日00:01分 在五華街與復興路交叉口處遭後方車輛高速追撞

經過是這樣的

晚上送我女朋友回家後,自己回家的路上在五華街往復興路轉彎前很遠的地方就已經開始打方向燈,

當時方向燈已經閃超過五秒且已經靠左,後照鏡只有一台車且離我有很長一段距離,

在我入彎的那一刻卻突然聽到很長(2秒以上)急煞車輪胎尖銳的嘶吼聲,

突然碰的一下我就飛出去了,當下我整個人都暈了趴在地上沒辦法站起來,

但是我能確定的是,對方是越過雙黃線要超車,

剛好復興路上有熱心的新勁戰騎士經過馬上停下來問我需不需要叫救護車,

又很剛好的我手機在4月28日下午5點半去送修身上沒有手機,

於是麻煩這位熱心的勁戰騎士幫我報警。(這熱心民眾車上貼有許多版貼我想應該也有上小老婆)

---

肇事者起來之後馬上怪我怎麼突然轉彎,我告訴他我方向燈打多久了沒看到嗎?

肇事者就說: 我這台是新車耶!!

當下我因為沒有手機所以有點手忙腳亂六神無主...

這位肇事者一直試圖移動車輛,於是我告訴他別亂移車等警察來,

肇事者卻說: 我們工廠在前面我們直接到那邊談

就這樣他把車給牽起來了,熱心的車友也有兇說別亂動,

但是肇事者就坐上車馬上說"我叫人來",就這樣飛快的騎走了。

熱心的見此狀況就問我有沒有相機先拍起來,也告知對方車牌號碼,

接著說怕肇事者烙人來他去找警察支援,就離開了。

而我記得這台車的車型跟顏色,因為不知道在此能不能公布車牌號碼所以就不PO了,

警察先生以我說的車牌號碼與車身顏色(雙色)相符,也證實那台車確實為新車,

目前警察還是沒找到人,因為對方車主資料上沒有電話號碼可以找人。

---

到醫院診斷完才到現場看車況,接著到警察局填資料,

最後默默的提著SOL-27Y和ZEUS-666一個人走回家。

我是優良有耐心的駕駛,即使半夜也堅持不紅燈右轉、即使綠燈也要左看看右看看,

也時常禮讓避免造成更大的堵塞,但是騎了八年的車第一次被車撞就被肇逸...車壞成這樣真不知道該怎麼辦...


撞擊點剛好正中車牌及後輪,後面車架與龍頭有很明顯的歪一邊,後輪框也歪了曲軸也可能歪了(輪胎卡死中)

車殼爆了、後DNM歪了、拉桿斷了、後照鏡兩支也都斷了、LED煞車燈故障(有9顆不會亮)...等等


小弟騎SYM RX110 ,4月30日車齡滿五年,全車原漆照顧良好、無歷史戰績。

---

最後感謝兩位熱心的路過騎士協助報警!
---
案發兩天後才經過朋友提醒才驚覺警察並沒有幫我備案,到警察局詢問明知是肇事逃逸為什麼沒有備案??

這時候一個職位比較大的出來說 "如果你覺得權益受損可以現在幫你備案"

---

更新案情,案發至今已403天
肇事車主於2015年2月因法院三次傳喚未到確認通緝
2015年3月肇事車主於重陽橋往社子方向遇警察臨檢逮捕到案說明,後續被驗出毒品反應遭扣押
2015年5月法院判決書下來,肇事車主有三項毒品一項傷害逃逸前科紀錄(2012年總統大選有假釋出獄過)
2015年6月5日(今日)調解與公開審判同日進行,肇事車主未到法院報到審判長發出拘提,
以上,審判長改7月10日重新開庭,但不一定會抓到人.可自行決定是否到法庭

---


經過一年七個多月的法律程序

今日已收到判決書,被告三項毒品前科兩項過失傷害逃逸罪(累犯)

目前正在勒戒所強制勒戒,因未賠償告訴人賠償金,且未有親友願意代為賠償,

被告因一時失慮致罹重典,依其犯罪具體情況觀之,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尚可憫恕!!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後宣判結果

肇事人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九月.

九個月!!九個月!!九個月!!


真不知道該不該上訴了...法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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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回覆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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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kfh988 2014-4-29 09:24 只看這個作者
有拿報案三聯單?可告對方肇逃、傷害罪.
3#
8nana42 2014-4-29 10:07 只看這個作者
怎扯一堆有的沒的才烙跑

這個不能姑息 不然你白痛的
4#
f761220 2014-4-30 22:15 只看這個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f761220 於 2015-12-7 21:25 編輯

因為車禍後承辦警員處理方式怪怪的,只給一張當事人全部填寫不明的事故聯單,

原是是因為我只提供對方車牌號碼及車型、顏色,查詢後雖然一致也沒用,

因為沒辦法確定當事人是車主(警察是這樣說的)

今天朋友協助找法律顧問陪同我到警局處理,警察才開始做筆錄也查詢到肇事車輛車主資料,

也說這個人剛好車主是治安顧慮人口他們也在找人,警察前往住處是沒有人住的,

所以要找到人恐怕很難,而且就算能找到時間也會非常的久...

在此提醒各位車友,有發生意外事故還能起來意識清楚的話,

記得.第一件事情是記下對方車牌號碼、車型、顏色,最重要的是要記住對方的五官,

如有意圖移動車輛或是逃逸,拔對方鑰匙(雖然不知道有沒有違法)

到警局之後要記得先備案,而不是只有一個簡單的事故聯單這麼簡單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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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也很明的說我要有自認倒楣的心理準備

車行維修預估會超過3萬,也檢查到引擎有裂痕,目前車子已經準備報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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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高速追撞對方肇事逃逸,更新案情...宣判終結5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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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高速追撞對方肇事逃逸,更新案情...宣判終結7074
同向同車道 , 並不存在轉彎車與直行車的相對關係 .
而是前車與後車的關係 !

這件事故的肇事主因 , 則是後車未注意前方動態 .
本文章最後由 f761220 於 2015-6-5 19:28 編輯

更新案情,案發至今已403天
肇事車主於2015年2月因法院三次傳喚未到確認通緝
2015年3月肇事車主於重陽橋往社子方向遇警察臨檢逮捕到案說明
2015年5月法院判決書下來,肇事車主有三項毒品一項傷害前科紀錄(2012年總統大選有假釋出獄過)
2015年6月5日(今日)調解與公開審判同日進行,肇事車主未到法院報到審判長發出拘提,
以上,審判長改7月10日重新開庭,但不一定會抓到人.可自行決定是否到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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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心得:
為什麼這種人這麼多紀錄的人台灣法律會放出來亂走,通緝逮捕到案也只是補個紀錄就放走了...
7#
打雷 2015-6-6 13:52 只看這個作者
台灣鬼島

建議購買行車紀錄器,保障自身安全

那這台車你要怎麼辦?...
車的部分已經有請車行拖去估價車損的部分(31,360元)

因為維修費太用高了所以放棄維修,

行車紀錄器有,但是肇事逃逸又有逃亡可能,

這種人就算證據十足可能也沒用,

肇事車主在臨檢被抓之後有坦承肇事逃逸也和檢察官表示願意調解,

但是之後他卻又失蹤,

現在比較擔心的是肇事車主被抓到再重新開庭他又失蹤,無限循環...
這就是台灣的法律,保護壞人跟有錢人。

只能自己倒楣了~
本文章最後由 f761220 於 2015-12-8 18:10 編輯

經過一年七個多月的法律程序
今日已收到判決書,被告三項毒品前科兩項過失傷害逃逸罪(累犯)
目前正在勒戒所強制勒戒,因未賠償告訴人賠償金,且未有親友願意代為賠償,
被告因一時失慮致罹重典,依其犯罪具體情況觀之,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尚可憫恕!!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後宣判結果
肇事人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九月.
九個月!!九個月!!九個月!!
真不知道該不該上訴了...法律啊!!
下面是家母跟我說的

同情他,肇事逃逸車牌那麼不小心剛好被人看到
同情他,怎麼那麼可憐再次吸毒被臨檢抓到
同情他,一般肇事逃逸被害者都以"破財改運"的想法不追究,所以同情他一直上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