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碼
 註冊

肇事鑑定之法規依據 想請問了解的人

来源: superraider 2014-4-1 03:21 只看這個作者 |閱讀模式
9 4975
道路交通安全條例 第134條

行人穿越道路,應依下列規定:
 一、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者,必須
      經由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不
      得在其一百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
 二、未設有前款設施之交岔路口,行人穿越道路之範圍
      ,應於人行道之延伸線內;未設人行道,而有劃設
      停止線者,應於停止線前至路緣以內;未設有人行
      道及劃設停止線者,應於路緣延伸線往路段起算三
      公尺以內。
 三、在禁止穿越、劃有分向限制線、設有劃分島或護欄
      之路段或三快車道以上之單行道,不得穿越道路。
 四、行人穿越道路,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有燈光號誌
      指示者,應依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或號誌之指示前
      進。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又無號誌指示者,應小心
      迅速通行。
 五、行人穿越道設有行人穿越專用號誌者,應依號誌之
      指示迅速穿越。
 六、在未設第一款行人穿越設施,亦非禁止穿越之路段
      穿越道路時,應注意左右無來車,始可小心迅速穿
      越。

想請問各位車友們 肇事地點是路口(巷口)的內車道  行人路橋在旁邊路口約78公尺 也是過相同的一條路
                           肇事鑑定書 僅引用第六款 指說行人應注意可小心通過 但是與第一款是否有所牴觸
                           有車友們 了解的話 可以給我指點一下嗎?   謝謝大家

收藏
收藏1

網友回覆9

跳到指定樓層
  1.請問你是被撞(騎機車還是路人?)沒寫清楚很難判斷.
  2.如果覺得不公,你可以花三千元送交通事故鑑定.
  3.最新路口標示(前一陣子去上交通講習老師剛好是鑑定事故的委員)地面上有"停"跟"慢"字,有停字的路口標準動作是(有使用交通工具者):要有停止不動的動作出現,如果沒有(完全停止動作,只要有前進的動作沒完全停著都不行,這是跟美國學來的"STOP"的標示號誌一樣的意思,所以等等"慢字"SLOW"也是一樣)完全停住,謝謝你的錯100%.
   同樣:地面上有"慢"字的動作是要你以很慢的速度前進,慢到足以你可以看到路口的情況通過,好像是時速10公里的樣子我不是很清楚但規定是很慢的速度通過.
  以上兩個字的目的是要大家乎相禮讓(不管是行人或騎車開車的互讓一下注意一下就不會有事故發生)
  另一情況:路比街大,街比巷大,巷子內就是以"停"字跟"慢"字來區分,照你上面寫:騎車開車皆要禮讓行人而不是你可以騎車撞行人,畢竟人家是走路你騎開車通通是要禮讓行人.
  既然你已經送鑑定了,如果判你不對快和解吧,因為送法院你會吃虧,法官會以鑑定為準.

給個讚

讚: 5.0
讚: 5
受益良多  發表於 2014-4-2 00:36
  請問你地上有畫一條白色的停止線嗎?如果有,你看看地上有"停"字嗎?通常巷口接路口或街口應該一律都是"停"字,如果你騎開車沒完全停著讓行人先走(目的就是要你讓橫向汽機車行人先過)那請和解吧,除非行人闖紅燈闖越雙黃線才會判行人錯(大致是這樣)
  停止線不是只在大馬路口而是只要是道路路口都會有停止線,白色實線,寬約30公分吧長度大概是在路口寬度一半(單行道會劃整個路口).
  而你說的是路口通常會有停止線加上斑馬線或是上面說的"停 ",通常是寫"停"字,如果你沒完全停住,謝謝100%你的錯(更何況還一道停止線)(不需要我解釋停止線的法律定義了吧)(你住哪我不知道但老師說目前路面都會有噴"停""慢")(以上說法僅供參考)
  
你可以把你查到的證據(也就是你說的部份) , 將來在法院上提起 .
5#
superraider 2014-4-1 13:09 發文來自手機 只看這個作者
補充說明 地上並沒有停止線
中間是雙黃線 然後直接接上黃色網狀線的一個T型岔路
superraider 發表於 2014-4-1 13:09 肇事鑑定之法規依據 想請問了解的人4310
補充說明 地上並沒有停止線
中間是雙黃線 然後直接接上黃色網狀線的一個T型岔路
...

第 103 條               
汽車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
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
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汽車行經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穿越道路時,無論有無
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如果行人不是從雙黃線的區域穿越過 , 那你要追究行人的過失 , 機會很小 .

給個讚

讚: 5.0
讚: 5
  發表於 2014-4-2 03:40
快處理把時間過的越久對你越不利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在未設第一款行人穿越設施,亦非禁止穿越之路段穿越道路時,
應注意左右無來車,始可小心迅速穿越」的意思,

表示「行人在沒有設置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人行地下道的穿越設施,也不是禁止穿越的路段,
穿越道路的時後,應該注意左右沒有來車,然後可以小心迅速穿越」。
所以兩者之間,應該沒有牴觸。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34 條:                 
行人穿越道路,應依下列規定:
一、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者,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
    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不得在其一百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
二、未設有前款設施之交岔路口,行人穿越道路之範圍,應於人行道之延
    伸線內;未設人行道,而有劃設停止線者,應於停止線前至路緣以內
    ;未設有人行道及劃設停止線者,應於路緣延伸線往路段起算三公尺
    以內。
三、在禁止穿越、劃有分向限制線、設有劃分島或護欄之路段或三快車道
    以上之單行道,不得穿越道路。
四、行人穿越道路,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有燈光號誌指示者,應依交通
    指揮人員之指揮或號誌之指示前進。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又無號誌指
    示者,應小心迅速通行。
五、行人穿越道設有行人穿越專用號誌者,應依號誌之指示迅速穿越。
六、在未設第一款行人穿越設施,亦非禁止穿越之路段穿越道路時,應注
    意左右無來車,始可小心迅速穿越。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77 條:                 
禁止行人通行標誌「禁24」,用以告示行人禁止通行。設於禁止行人通
行路段之起點。


肇事鑑定之法規依據 想請問了解的人2343
法規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文章聲明:本文內容僅供參考,恕不作為意見證書。



臺中市道路交通事故扶助協會理事長
  這位事主:還是請你把整個情況講清楚,不然你要是真的上法院,你還是吃虧阿,法院會以鑑定報告為優先考慮,而且不太可能黃網區域的路口會沒有停止線更何況車道線不可能直接畫上黃網區域,就算地面是這樣畫,你還是翻不了案啊!!!畢竟你騎開車撞路人,就算路人再怎麼不對,你不可能去"撞"他阿~~~"撞"字你該看懂吧,路人走路去撞你!!!再怎麼撞也是他受傷啊!!!不可能你人跟車有事情吧(哇靠超人再世嗎?路人走路把你汽機車撞爛?)
  這樣你了解嗎?已經無關路人的錯了,你要是想翻案你得花好大一筆錢,光是出庭費就拖垮你,即使他要佔幾%的成分,你會是永遠站%數值多的那一邊,因為再怎麼說就是你去撞他.法官永遠同情路人啦.
  當然路倒的就真的有得喬(喬看誰錯的成分,即使你開車"撞"道倒在路面或路邊,雖說路人不應該倒在那邊,但你要是速度不快反應夠好,你怎麼會"撞"到他呢?所以刑事責任可免但前提是要跟被害家屬達成"和解",和解ok?不和解就是刑事也判你不對需關監獄,還得關獄期間出庭審民事(都被關了當然判你輸)還一樣得賠償)更何況你這不是路倒案件.
  勸你去和解吧,出庭費很貴的.以上說法請你參考.
   

給個讚

道路中間有黃網區 , 卻沒有停止線的路口 , 其實滿多的 ..  發表於 2014-4-2 08:31
謝謝 各位的意見 我有第三人責任險
我一直都在調解中  只是想問一點 疑問而已 謝謝各位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