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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姓男子開車行駛高速公路,因未繫安全帶被警攔檢。他不服裁罰,提起行政訴訟,但警員指他是被攔後才趕緊繫上。法官認為警員目睹違規經過,具證據力,判周男要繳罰款。
判決指出,國道公路警察局李姓警員和同事,去年7月1日開警車在中山高速公路內壢路段巡邏時,發現行駛在警車後方的貨櫃車周姓司機未繫安全帶,攔車取締。
周男停車後,李姓警員問他為何開車未繫安全帶?當時坐在車內的周男已繫好安全帶,反而回答說,剛到內壢的加油站加好油,在上路前就繫好了安全帶,但李姓警員不相信,依然開單告發,罰款3300元 。
周男接到裁罰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堅稱他上路時有繫安全帶。不過,李姓警員說,他看警車內的後照鏡,確認周姓男子沒繫安全帶才攔檢。
又說,周男駕駛的貨櫃車擋風玻璃透明未貼隔熱紙,周穿淺色的上衣,貨櫃車座位的安全帶是深色的,如果有繫安全帶應清楚可辨。此外,攔下貨櫃車要告發時,他還看到周男有伸手拉安全帶及繫上的動作。
法官認為,交通違規項目甚多,有些違規行為稍縱即逝,難以即時利用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警員若親眼看到違規經過,並在法庭以證人身分陳述,也能作為證據,加上兩人之間並無嫌隙,警察毋須冒著承擔偽證罪,虛構情節誣陷,認定周男有違規事實。
全文網址: 被攔才繫安全帶?警眼見為證 | 法律前線 | 社會新聞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8535266.shtml#ixzz2vQIXTXv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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