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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市王姓男子2010年向國泰人壽投保壽險300萬元,2年後舌癌過世,王家人要求理賠,國泰認為,王男在投保前1年看牙醫時,牙醫告知他舌有白斑,建議去大醫院檢查,但他投保時沒提起,最高法院認定他違反告知義務,日前判國泰不用賠定讞。
牙醫曾建議就醫判決指出,王男2010年8月向國泰人壽投保300萬元「優世紀變額萬能壽險」,2012年2月18日因舌癌身故,但王家人申請理賠時,國泰發現王男在2009年7月前往高雄市長新牙醫就診時,醫師曾建議他至大醫院檢查舌斑。
國泰指出,王男投保時在書面詢問欄「過去2年內是否曾因接受健康檢查有異常而被建議接受其他檢查或治療」,勾選「否」,已違反告知義務,影響保險公司對王男投保的風險評估,不應理賠。家屬則認為,要保書的「健康檢查」是指在身體無不適的通盤性檢查身體狀況,而王男是去看牙齒並非去「健康檢查」,提告要求理賠。
投保時已知有異高雄地院原認定,一般牙醫看診不算「健康檢查」,且王男無法判斷舌斑可能是癌症,也不知有舌斑一事屬投保應告知事項,判國泰應理賠,國泰上訴。
二審認為,舉凡身體檢查,藉以發現身體狀況是否異常,均是「健康檢查」範疇,牙醫檢查王男口腔並建議至大醫院再檢查,就是要保書上寫的「健康檢查」,此屬投保應告知事項。
且王男投保後2個月曾經因舌頭流血就醫,顯見他向國泰投保時應知舌頭有問題,卻未告知,還分別向國泰等3保險公司密集投保700萬元,改判國泰免賠。王家上訴之後,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王家律師說,會再與家屬研議因應。
資訊來源: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40223/35659354/%E6%8A%95%E4%BF%9D%E6%9C%AA%E6%8F%90%E8%88%8C%E6%96%91%E7%99%8C%E9%80%9D%E5%88%A4%E5%85%8D%E8%B3%A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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