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於103年1月14日開車出了點小車禍,我這方已閃黃燈但是車身一半已過停車線無法急煞停路中,只好繼續行駛,時速約40
交叉車道有一輛機車(雷霆150)搶綠燈,一閃就直接衝了,進而發生擦撞
機車原地倒車,無拖磨等等,機車駕駛右腳被壓到小部分瘀青
我駕駛的汽車則毫無損傷
現場有報警做紀錄,當下和解的共識是醫療我出,那車損各自負責一半
我也同意對方將受損的零件換新,但是對方遲遲不給我估價單
後來直接LINE說車行報價1萬5,後來改口又算他1萬3,直到我嚴正提出必須要有估價單為憑據
才傳了這張估價單給我
感覺上這根本不是正式的估價單吧?名目混亂,價錢塗改,還變成了1萬2!?
也沒有維修車行的蓋章,是不是有問題呢?
且光材料錢,我上網查詢的結果,幾乎都只有一半左右,根本每樣都灌了水和工錢的樣子
近幾天會直接去車行問這樣的維修單估價大概多少,如果差太多我可以主張什麼保護自己的權益呢?
因為現場看到對方的車已經傷痕累累,使用有一段時間了
也有查詢到所謂的"折舊"算法,根據行政院頒布的「固定資本折舊率表」第二類第三項陸運設備項目
一般機車的使用年限只有3年,大約每年折舊0.333,應該可以主張這個部分?
且對方還說已經修好了,就是等我付錢,完全沒有詢問過我的意見
以我個人的感覺,可能修車費是7000~8000,還得詢問過才知道
價錢不合理、且對方又已經擅自修理、估價單疑點等等
該如何跟對方協調呢?如果最後不成得上調解委員會,甚至法院的話,結果會比較不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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