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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蔡姓男子被控酒駕撞傷人,躲到附近商店騎樓的柱子後,由兒子出面頂替,被害者戳破後,才向警方坦承犯行。新北地院合議庭審理認為,縱蔡子因維護父親心切舉手頂替,但當時警方仍不知肇事者,經警方勸說,蔡男立即認罪,仍符合自首規定,依過失傷害罪判拘40日。 警勸說立即認罪 判拘40天 前年2月17日,蔡男騎車於三重區仁政街155巷口撞倒一對夫妻後,一審簡易判決依過失傷害罪判拘役40日,得易科罰金4萬元;檢方不服,認為案發當時,蔡未立即向到場員警承認肇事,而是先由其子出面頂替,被害者丈夫指非肇事者後,經員警勸說才承認,並不符合自首要件。 被害者並指控,案發後,蔡男兒子、女兒都趕到,但蔡男卻不見了,警方趕抵,其子還舉手自認肇事者,但他立即向警方反映,指真正的肇事者蔡男就躲在附近店家騎樓柱子後面,警方前往勸說,蔡男才坦言是肇事者。 合議庭認為,若蔡男有意逃離現場,為何不躲到其子位於附近的住處,反而躲在現場店家騎樓柱子後,且其子若真有舉手頂替一事,應為維護父親心切的個人莽撞行為,與蔡男是否符合自首要件無涉。 合議庭詢問過處理警員後得知,警員已忘記有無蔡子頂替一事,若依被害者所述,警員到場詢問是誰騎車時,蔡男不在車禍現場,縱其子舉手自認,但被害者立即質疑,員警當時仍無法確認犯人為何,後來警方向蔡勸說,蔡立即認罪,可確認蔡男是在警員尚不知犯罪人前自首。
資訊來源: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4/new/feb/16/today-so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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