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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姓女大學生4年前在新北市被王姓機車騎士撞傷,嗅覺神經受損,高女以家中經營雞排攤,嗅覺受損嚴重影響到她未來工作,向法院訴請王男賠償,高等法院判決王須賠償高女勞動能力減損及精神損失共94萬多元確定。 判決指出,99年11月高女騎機車,被未依規定2段式左轉的王男騎車撞倒,導致她顱骨骨折、嗅覺神經永久受損的重傷害。事後高女提起民、刑事訴訟,王被依過失傷害罪判刑4月確定。 王男辯稱,發生車禍他並無過失;就算他有過失,高女索賠金額過高,請求減輕賠償金額。 高院依據事故鑑定報告,認定王確因違規肇事,應負賠償責任;審酌高女僅20多歲,年華正盛卻喪失嗅覺功能,且因車禍受傷影響到她日後從事雞排攤小吃工作,判決王應賠償94萬多元,全案定讞。
資訊來源: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40205000347-26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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