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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拖吊車輾到腳 還被判拘役30天

来源: maggie 2014-1-24 04:33 只看這個作者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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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姓女子在轎車被拖吊車拖走後一路追奔,還用鑰匙打開被拖吊的轎車,儘管王女事後辯稱,是希望可取回車上的現金、筆電,但她不僅右腳被拖吊車輔助輪壓傷,還因妨害公務吃上官司。

判決書指出,去年5月王姓女子將轎車停在羅東鎮1家鞋店前的黃線上,宜蘭縣警察局交通隊將轎車架上拖桿、輔助輪拖離停置處,王女發現車被拖走,還正往路口方向行駛。

王女遂追奔拖吊車,拍打轎車車窗,拖吊車上的員警探頭勸告說:「小姐要去領車喔,不要站在旁邊,危險喔。」但王女仍跟隨拖吊車,並從皮包中取出鑰匙打開轎車的左前門。

員警見狀後高喊:「小姐你不要這樣開!」王女也因太靠近轎車,右腳被及時停住的拖吊用輔助輪壓傷,王女被送醫治療,還被警方依妨害公務罪嫌送辦。

王女辯稱,想取回車上工作用的筆電、現金,才拍打車窗想與員警溝通取回,並未隨拖吊車前進等語,但經勘驗錄影光碟後,法院認為王女無視員警數度警告,有妨害公務執行犯意與行為,因此判她拘役30天,可易科罰金3萬元。

資訊來源: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40124000456-26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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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csd1961 2014-1-24 04:56 只看這個作者
輔助輪拖離停置處後就只能到拖吊場繳交罰鍰後領回
這車主應該是情急之下做的動作
有所謂「微罪不舉」,個人覺得檢察官似乎小題大作了
或許這位女子只是情急之下的不智之舉

因為之前我同事真的貪快,下車跑去郵局寄東西
想說應該一下子而已,結果排隊人潮稍多,出了門口要牽車就被拖走了

身上只帶手機,錢包都還放在車上,身上所剩零錢根本不夠搭車去拖吊場牽車
最後只能打給我看我能不能在它去拖吊場牽車

覺得那位被輾到腳的女子,當下應該詢問車上的員警可否搭便車一起到拖吊場取車
反正車都銬上螃蟹了,順路搭便車去拖吊場贖車,這也是沒辦法的事
小題大作嗎?
如果此舉不罰,那我想案例只會越來越多。
這只會造成執法越來越困難而以!

而且文中有提到"王女無視員警數度警告"
並非無提醒,再怎麼情急。
也不該如此!
如果真的急,當初停好就好了...
5#
凡塵 2014-1-24 07:44 只看這個作者
csd1961 發表於 2014-1-24 04:56 追拖吊車輾到腳 還被判拘役30天6872
輔助輪拖離停置處後就只能到拖吊場繳交罰鍰後領回
這車主應該是情急之下做的動作
有所謂「微罪不舉」,個人 ...

妨礙公務屬公訴罪
警方檢察官只能依法送辦
只有法官才有權利依情結判罰與不罰

如同竊盜罪一樣(公訴罪)
因家貧偷麵包裹腹被抓 算不上什麼大罪
一旦報警處理 檢警雖同情也只能依法送辦
他們沒有權利去決定微罪不舉
一旦有這種情形 說好聽點叫人情 說難聽點叫瀆職 同樣是違法啊
6#
蘇洛 2014-1-24 08:02 只看這個作者
還是要罰啦..
不然那天有人追拖吊車,倒致重大事故
這難到還要怪執行勤務者!!
而且員警都有先勸阻.今天小姐只是輕傷
萬一是回西方.執勤者還得背負過失殺人
這時後..你還談人情嗎?

給個讚

這是台灣!!!當事人的問題害對方要背負過失殺人!!!!  發表於 2014-1-24 10:54
讚!  發表於 2014-1-24 08:49
罰的剛好而已。如果此舉不罰,是不是以後車被拖吊,車主只要追上拖車擋在他前面就可以商量攔車 ? 有重要東西在車上,為何不把車停好 ? 自圓其說之詞,為不足信。
本文章最後由 蓋蓋瑞 於 2014-1-24 16:50 編輯
csd1961 發表於 2014-1-24 04:56 追拖吊車輾到腳 還被判拘役30天3078
輔助輪拖離停置處後就只能到拖吊場繳交罰鍰後領回
這車主應該是情急之下做的動作
有所謂「微罪不舉」,個人 ...


所謂「微罪不舉」,在實務上有二種:
1.告訴人或者被害人同意原諒對方
而本件當中是行政罰採取的拖吊行為,應該沒有所謂的被害人,所以併沒有「被原諒」的客體
即使認為公務員行使職權並發現被告的犯罪事實或者嫌疑,那公務員基於刑事訴訟法第241條的規定,亦無自我裁量告發與否的權力。

2.檢方行使職權不起訴處分
檢方得按照刑事訴訟法376條所列之案件,斟酌刑法57條的量刑標準來適用,本件王姓女車主無視員警警告,執意妨礙拖吊業務的進行,且犯後執意辯稱是要取回車上物品、並未隨拖吊車前進...所以法院可能認為犯後態度不佳,拒絕行使職權不起訴處分

個人認為主要還是看女車主事後的態度,否則如果所有人去妨礙拖吊而沒有獲罪的可能性,那對於警察行使職權會造成很重大的影響,違規停車也會更猖獗(只要人在附近,即使看到車子已上拖吊車仍可阻止拖吊業務進行)。

檢附相關法律條文:
刑事訴訟法第376條(不得上訴第三審之判決)
 左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二、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
 三、刑法第335條、第336條第二項之侵占罪。
 四、刑法第339條、第341條之詐欺罪。
 五、刑法第342條之背信罪。
 六、刑法第346條之恐嚇罪。
 七、刑法第349條第二項之贓物罪。

刑法第135條 妨礙公務罪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57條(刑罰之酌量)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
 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三、犯罪之手段。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十、犯罪後之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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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nson168 發表於 2014-1-24 05:12 追拖吊車輾到腳 還被判拘役30天2510
或許這位女子只是情急之下的不智之舉

因為之前我同事真的貪快,下車跑去郵局寄東西

你同事的行為和結果
剛好是一種警告
因為他的便宜行事而違規停車
可能導致其他人的不方便
所以車子被拖吊他只好請朋友同事幫忙
也因此得到經驗
這是好事

萬一他的違規停車導致汽機車要繞開而發生意外
那你同事可能會更慘
現今許多民眾連妨礙公務罪是啥都還搞不清楚!經常跟值勤人員爭吵嗆聲
時有所聞,希望政府加強宣導.落實公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