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碼
 註冊

安全氣囊炸死男嬰父遭追償160萬

来源: ue125u3 2014-1-21 19:36 只看這個作者 |閱讀模式
3 1769
黃姓男子(28歲)和新婚半年的妻子(23歲),2011年10月4日晚間,不顧兒子剛出生23天、黃妻還在坐月子,竟在父母強烈反對下,堅持租車出遊。豈料無駕照的黃男在高速公路,為了閃車撞上外側護欄,車頭全毀,夫婦倆僅受輕傷,但未坐安全座椅的男嬰,卻遭彈出的安全氣囊炸死。

黃男跟妻雖各領取80萬元的強制汽車責任險,但保險公司付完理賠金後,再以黃男無照駕車為由回頭求償,新北地院今天判決黃男須吐還160萬元。

據了解,黃男跟妻子已在前年底離婚。此保險公司求償案開庭時,黃男不僅未出庭,也未提出任何答辯書狀,而遭法院判敗訴,全案仍可上訴。(孫友廉/新北報導)

                安全氣囊炸死男嬰父遭追償160萬4065
黃男無照駕車肇事後車頭全毀。資料照片


給個讚

讚: 5.0
讚: 5
  發表於 2014-1-21 19:40
收藏
收藏0

網友回覆3

跳到指定樓層
2#
KTK.ACE 2014-1-21 20:00 只看這個作者
但未坐安全座椅的男嬰

這根本USER PROBLEM
3#
julien 2014-1-21 20:39 只看這個作者
強制險
第五條 代位權之行使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本公司仍依本保險契約約定負保險給付之責。但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請求權:
一、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駕駛汽車,其吐氣或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超過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定之標準。
二、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他類似管制藥品。
三、故意行為所致。
四、從事犯罪行為或逃避合法拘捕。
五、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一條之一規定而駕車。
前項本公司之代位權,自本公司為保險給付之日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一條之一就是指無照,所以保險公司賠完後會取得代位權向肇事者求償。
我看到一個盲點了

沒駕照可以租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