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回顧一下好了,民國102年12月26台中市政府所發布的新聞稿中提到:
《(一) 原先市府規劃指定公告區域內禁止行駛二行程機車,議員修正為「自110年1月1日起,市府府得公告指定區域內,禁止行駛燃油機車;並於105年1月1日前訂定相關獎勵汰換辦法。」,限制種類較原先規劃為廣,低碳辦公室黃執行長崇典表示,這對市府團隊是一大挑戰,因為違反規定者有處罰之規定(罰新台幣500元),未來通過核定後將由交通局妥善規劃區域的劃分及執行方式,也會針對鼓勵民眾汰換機車為電動機車的補助擴大辦理,降低對民眾的衝擊。》
1. 請問上述增訂的法條中,哪裡提到「四輪汽車」?? 既然沒有提到,那請問一下,限制四輪汽車的法源依據在哪?? 你他媽的公務員當大家都跟你一樣高考到變白吃嗎zzz 那時候特地花我的納稅錢打電話來跟我解釋,我只是不想戳破你而已.
2. 請問上述增訂的法條中,哪裡提到「不得實施的『區域』」?? 既然沒有訂出不可實施的區域,也沒訂出可實施的區域,那就代表『有可能全市實施』.
這些議員、狗官、還有護航的政府機關裡的公務員,請問你們是不是腦袋都有洞?是不是邏輯有問題?看不懂繁體中文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