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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新聞】單車騎斑馬線撞死人 男賠361萬

来源: ue125u3 2014-1-4 09:29 只看這個作者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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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治言/綜合報導】男子李金龍(57歲)3年前騎單車橫越行人穿越道(俗稱斑馬線)時,機車騎士江再發(55歲)閃避不及,2人擦撞後倒地,江男顱內出血死亡, 江家求償554萬元,台北地院認為,騎單車上行人穿越道已屬違規,判李男應賠償361萬餘元。

今日出刊的《蘋果》報導,台北地院法官認為,,雖然沒有證據顯示李男闖紅燈,但他將單車騎上行人穿越道,就是違規,加上沒有注意路況導致車禍,應負賠償之責,判應賠償江家361萬餘元。全案刑事部分,已由法院依過失致死罪判李男徒刑半年,可易科罰金18萬元確定。

新聞來源:
【動新聞】單車騎斑馬線撞死人男賠361萬 | 即時新聞 | 20140104 | 蘋果日報
【動新聞】單車騎斑馬線撞死人 男賠361萬2496
李金龍違規把單車騎上行人穿越道,導致機車騎士江再發閃避不及撞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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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車亂騎亂象  發表於 2014-1-4 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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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回覆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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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車的也真衰.....【動新聞】單車騎斑馬線撞死人 男賠361萬1463
3#
nzj323 2014-1-4 10:41 只看這個作者
以下是我的看法...
※甲方(腳踏車)將單車騎至人行道
   屬於行政責任

※天氣:未知
※交通號誌:未知



一、因
1.在影片中看不出雙方號誌狀況為何
→無法判別是否有號誌違規

2.甲方在行經路口時,應注意而未注意(責任歸屬40%)

3.乙方行經路口時應禮讓而未禮讓(責任歸屬60%)

4.因為騎上人行道屬於行政責任不納入刑事責任的判別
→若當時甲方已經先行進入路口,則乙方應禮讓!故乙方刑責歸屬應是占比較高比例的!

二、果
5.乙方死亡→甲方應負過失致人於死亡責任

三、賠償
甲方應付以上責任以及刑事及民事賠償

我們要注意的事情是
雖然甲方好像要賠償較多
但是責任歸屬方面卻是有可能是甲方要負較多的責任喔!

大家要記住一件事情

不是傷亡重的就沒有責任
甚至是有受重傷的卻必須付100%的責任的案例!

【動新聞】單車騎斑馬線撞死人 男賠361萬5100

以上純粹小弟的看法....有誤請鞭..~謝謝!!
Scooter:G5
Front:S98 SPORT
Rear:CS-W1
Oil: Petronas Sprinta F500 10W-40
Gear Oil: Petronas 85W-140
Brake Fluid:Wurth DOT4 Brake Fluid
Front Brake Pad:Elig Ceramic Pads Sport
Interior Parts:SS-9 SS-9B
Wax:SS-WAX
Helmets:SOL SL-48S
Gloves:M2R G-06
版上有個汽車過斑馬線沒讓外國人的 要不要大PK一下X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