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幼稚產業的保護歷來是各國限制進口,排斥國外競爭者的相對合理的理由。
李斯特認為,應採用關稅制度來實現貿易保護主義。在該制度的設計上,應體現以下幾點:
(1)差別關稅:以對幼稚產業的保護為出發點,對不同的產業征收不同的關稅。比如對於國內幼稚工業相競爭的進口產品征收高關稅,同時以免稅或低關稅的方式來鼓勵國內不能自行生產的機械設備的進口。
(2)有選擇性的保護:並非對所有工業都加以保護,保護是有條件的。只有那些經過保護可以成長起來的,能夠獲得國際競爭力的產業,才對其加以保護。對於那些通過保護也不能成長起來的產業則不予以保護。
(3)適時調整:對幼稚產業的保護不是無休止的,而是有限期的,超過了規定的限期,該產業即便沒有成長起來,也要解除對它的保護。
需要註意的是,李斯特並不否認自由貿易政策的一般正確性,他認為,當一個國家解決了落後問題,即實現了工業化後,是可以選擇自由貿易政策的。這是幼稚產業保護理論與重商主義以及後面提到的貿易乘數理論的一個不同之處。
對幼稚產業保護理論的置疑
儘管對幼稚產業的保護成為過去5O多年間各個國家尤其是發展中國家通行的做法,儘管對幼稚產業進行一定的保護並不違背WTO的有關規則,但還是有許多人對這種做法提出了置疑。歸納起來,大概有以下3點:
1. 幼稚產業選擇問題。雖然從理論上講,幼稚產業保護論有其合理性,對本國經濟有積極的一面,但在現實中卻難以實施。試想,為了成功運用保護政策,政府要確定哪個行業最終是有利的,並權衡保護該行業的利弊,這項任務談何容易!通過政治程式來挑選被保護的幼稚產業更加困難,因為這種做法往往是在保護那些在政治上強有力的行業,而且一旦這樣的行業得到免除外國競爭的保護,“暫時性”的保護政策很難取消。
2. 被保護產業無效率問題。對幼稚產業的保護之所以有效,就在於這種保護能幫助該產業提高效率,增強市場競爭力。但很多情況下,我們是在為產業的無效率發展提供便利,一旦保護不復存在,它們同樣會在國外同類產業的競爭下走向滅亡。
在當今這樣一個經濟全球化的時代,政府要有效實施對幼稚產業的保護,還須註意以下幾點:
1. 保護期限的確定。保護幼稚產業的最終目的是提高其國際競爭力,一旦達到目的,就應該撤銷保護政策。設定適當的保護期限,可以激勵被保護產業充分利用保護期內的優惠條件提高生產效率,增強競爭力,有效避免了 老態龍鐘的幼稚產業” 的出現。
2.加強保護過程中的監管。政府需要對處於保護期內的幼稚產業實行必要監管,督促其在政府的幫助下正當利用優惠政策,努力提高生產效率。
3. 鼓勵國內競爭。制定有關法律法規,以強化保護政策的規範性和嚴肅性。
來源:MBAlib 幼稚產業保護理論(Infant Industry Theory)
看著台灣發展了數十年的機車工業
只有這兩年才看見有比以前進步
但是現在別說追不上日本了
明年就等著被中國超越
在財團治國的台灣
政府遲遲不走向保護幼稚產業理論的最後一步:走向貿易自由化
嘗到關稅減免甜頭的財團只想著自己炒短線有多少利益入袋
反正在進口高關稅的保護傘下
消費者除了選擇遠高於國外售價的進口貨
就只能選擇國內高單價的國產品
(只有很貴與貴兩種選擇)
放眼盡是老態龍鐘的幼稚產業
誰會成為下一個 H__C 或是下一個 A _ _ _
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