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姓男子在高速公路內側超車道,以時速84公里的速度行駛,被警察攔下,以速度未達最低時速100公里開罰,張不服提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裁罰,被台南地方法院行政法庭判決敗訴。
判決指出,張姓男子是在今年4月12日下午,開車行駛於國道3號高速公路北上339.2公里的內側車道時,由於該車道是超車使用的車道,最低時速須達100公里,國道警察巡邏發現,張男的車速才84公里,立刻以占用內側超車車道行駛逾3公里,影響他車,於是將他攔下開單。
事後,台南市監理站對張姓男子裁罰3000元,並違規記點1次。張不服,申訴無效後,轉向台南地院行政庭提出行政訴訟,強調自己是經過收費站減速後,才行駛於內側車道,質疑有執法過當情形。
資訊來源: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31210000401-26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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