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在念法研所時,當提到比較法時,初學者總會以為國外尤其是德國的月亮比較圓,但我的指導教授認為比較法制度很難,因為各個國家的相關法律制度不同,就不能只片面的用自己覺得較好的部分,因為動輒會成四不像的拼裝車.
我的意思是大家都看到國外沒有禁行機車,就認為一昧的要廢除國內的禁行機車政策.但各位有無考量到台灣道路狀況及人民駕駛習慣與道德,更重要的是禁行機車已在台灣實行已久,儼然成為文化的部份.當大家對於長久慣行的法令有法確認,且已根身蒂固.基於憲法所謂的法安定性原則,除非有更重大且急迫的公益存在,足以導致禁行機車法令存在會造成多數人民立即的重大危害,否則站在憲法法安定性的原則下,主管機關不加以改變,並無不妥.因此,主管機關若反問機車黨:若改變長久慣行的法令,在實證上是否會大幅改變現在騎士的傷亡率?如果沒有實證?如何令主管機關大刀闊斧改革呢?更不要說每次丟出這個議題,有更多的四輪用路人反對.
個人拙見認為,廢除禁行機車政策不會對機車族比較安全,因為機車只要在外側慢慢騎,遇有右轉汽車,停等一下,遇有公車起步在後方停等一下,遇有違規停車,等左側直行車走完,再稍切到左側迴避障礙車輛後,切回外側慢車道.這樣機車騎士也是會繼續活得好好的.因此說廢除禁行機車會更安全並沒有辦法實證獲得,因為機車只要夠禮讓且夠慢, 則什麼危險都不會發生.
因此,說穿了,機車族是想要更順暢的行車環境,但更順暢就代表著行車速度更快,而更快就代表風險升高.個人基於白牌騎士素質差異甚大且機車性能差異更大(全新249和10幾年不保養的125),還是建議不要為了自己行車的順暢造成不可預期的交通危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