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處罰條例
第 3 條 |
| 本條例所用名詞釋義如下:
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 地方。
二、車道:指以劃分島、護欄或標線劃定道路之部分,及其他供車輛行駛 之道路。
三、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 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
四、行人穿越道:指在道路上以標線劃設,供行人穿越道路之地方。
五、標誌: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警告、禁制、指示,而以文字或圖案繪 製之標牌。
六、標線: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警告、禁制、指示,而在路面或其他設 施上劃設之線條、圖形或文字。
七、號誌: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行進、注意、停止,而以手勢、光色、 音響、文字等指示之訊號。
八、車輛:指非依軌道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機車)、 慢車及其他行駛於道路之動力車輛。
九、臨時停車: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停止時間未滿三分 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
十、停車:指車輛停放於道路兩側或停車場所,而不立即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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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不得行駛人行道 .
進出騎樓 , 請用牽的 , 否則都算違規 .
且若造成行人受傷 , 將受到刑法的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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