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章最後由 神風小黑貓 於 2013-7-22 23:21 編輯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附件七車輛燈光與標誌檢驗規定說明, 機車方向燈的燈色應為橙色,只有汽車方向燈的燈色,車後得為紅色(應為橙色或黃色); 機車晝行燈或前位置燈應為白色或淡黃色。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說明, 機車方向燈不符原有規格(例如:擅自變更原有規格,舉例:燈色或樣式), 執行稽查的交通勤務警察可以舉發,以及無法施以勸導免予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十二條)。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附件七車輛燈光與標誌檢驗規定: 一、汽車及拖車之燈光與標誌檢驗規定: (六)方向燈(direction indicator/turn signal lamp):除汽車適用外,若拖車前方裝置方向燈,本項規定亦應適用。 1、燈色應為橙色或黃色,但方向燈鄰近淡黃色頭燈者限用橙色,車後之方向燈並得為紅色。 2、燈具照明面上緣距地高在空車狀態時應在二.三公尺以下,左右兩燈具應對稱裝設;裝置一組以上時僅有一組符合即可。 3、燈具照明面內側間隔應為六十公分以上(但車寬在一百三十公分以下者,則其間隔應在四十公分以上), 照明面最外側與車身最外緣之間距應在四十公分以下,裝置側面方向燈者可不受此限制;裝置一組以上時僅有一組符合即可。 4、閃爍次數每分鐘在六十次以上,一百二十次以下。
二、機車燈光與標誌檢驗規定:(四)方向燈:
1、燈色應為橙色。
2、照明面距地高在空車狀態時,上緣應在一.二公尺以下;下緣應在○.三五公尺以上。
3、閃爍次數每分鐘在六十次以上,一百二十次以下。
4、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之新車型及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新登檢領照之新車應符合本項規定: 前方向燈之照明面內緣距二十四公分以上;後方向燈之照明面內緣距十六公分公尺以上。
三、車輛因行車安全或特定操作之需,得裝置符合下列規定之輔助燈光與標誌。 (十)機車前位置燈: 1、燈色應為白色或淡黃色。 2、應為單燈式,或二燈式對稱裝設。 3、裝設位置:照明面距地高在空車狀態時,上緣應在一.二公尺以下,下緣應在○.三五公尺以上。
(十二)機車晝行燈(daytime running lamp): 1、應為單燈式,或二燈式對稱裝設。 2、燈色可為白色或淡黃色,二燈式左右燈色應一致。 3、裝設位置:照明面距地高在空車狀態時,上緣應在一.二公尺以下;下緣應在○.五公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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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不分車種,頭燈除外) 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 罰鍰: 一、各項異動,不依規定申報登記。 二、除頭燈外之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 損壞不予修復,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 三、未依規定於車身標明指定標識。 四、計程車,未依規定裝置自動計費器、車頂燈、執業登記證插座或在前 、後兩邊玻璃門上,黏貼不透明反光紙。 五、裝置高音量喇叭或其他產生噪音器物。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並應責令改正、反光紙並應撤除;第五款除應依最高 額處罰外,該高音量喇叭或噪音器物並應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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