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章最後由 神風小黑貓 於 2013-6-7 05:54 編輯
列出相關法規,提供樓主參考。
[程序]
使用中機器腳踏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2條:
機車排氣檢驗站執行機車排氣檢驗業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電腦軟體及排氣分析儀使用手冊及依附錄三規定之標準檢測程序操
作。
二、執行排氣檢驗時間及地點應依地方主管機關之規定。
三、設置與主管機關之監控站網路連線,並依主管機關之規定,定期傳輸
檢驗資料至指定地點備查。
四、排氣檢驗應作成紀錄,並保存兩年備查。
五、電腦軟體及排氣分析儀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或度量衡法相關規定,並
依使用手冊定期保養校正作成紀錄,並保存兩年備查。
六、檢驗線之檢驗區,應標示明確。
附錄三、機車排氣檢驗標準檢測程序修正草案對照表:
壹、機車排氣檢驗標準檢驗程序 一、開機後檢查事項: (一)將檢驗設備電源打開,並依排氣分析儀使用手冊規定進行暖機。 (二)檢查排氣分析儀是否正常。 (三)排氣分析儀過濾耗材檢查或更換(依排氣分析儀使用手冊更換頻率之規定)。 (四)上傳前一日執行排氣檢驗資料日檔或前一工作日上傳失敗之檢驗資料。 (五)機車排氣檢驗站使用符合第八條第二項但書規定之標準氣體,應檢附國外原廠正本標準氣體檢測報告,得免檢附標準氣體認可證影本。 二、應依據電腦軟體指示以標準氣體進行排氣分析儀比對、校正及耗材更換,排氣分析儀經主管機關檢查發現有不準確情形者,應停止檢驗進行修復,經主管機關確認合格後,始得再執行檢驗。 三、檢查受測機車是否在惰轉及熱車狀態,並依下列步驟執行機車排氣檢驗: (一)依電腦軟體指示調整機車攝影檔(含機車車牌)至指定位置於螢幕上顯示。 (二)輸入檢驗類別與行駛里程,並依行車執照確認或輸入以下資料: 1.車牌號碼。 2.機車廠牌電腦代碼。 3.機車排氣量。 4.機車引擎號碼。 5.機車出廠年月。 6.發照日期。 (三)排氣檢驗: 1.選擇適當矽膠套管。 2.機車排氣尾管密套六十公分,內徑四公分套管。 3.插入六十公分採樣棒,待排氣分析儀量測值穩定後(至少二十秒),連續取樣十秒檢驗值平均。 4.有效檢驗數值判定之判定基準: (1)當CO2<3.0%,CO或HC值超過排放標準。 (2)當CO2≧3.0%,CO+CO2≧8%。 5.當CO2、HC、CO超過排氣分析儀有效量測範圍時, 應以排氣分析儀量測極限值表示。 6.經判定檢驗數值正常,電腦螢幕上顯示檢驗結果,依檢驗結果電腦判定合格或不合格。 7.將檢驗即時檔與機車攝影檔(含機車車牌)存檔,並上傳至指定地點。 (四)如檢驗結果為合格,應將合格標識黏貼於檢驗車輛之車牌上。 (五)不合格車輛複驗: 1.對排氣檢驗不合格車輛,如車主同意進行調修,機車排氣檢驗站務必檢查、清理或更換該車之空氣濾清器,並依電腦軟體指示記錄複驗查核項目,再依規定進行排氣檢驗。 2.如車主未於同一機車排氣檢驗站完成複驗,機車排氣檢驗站應發給複驗查核表,且提醒車主務必檢查、清理或更換該車之空氣濾清器。 3.未於同一機車排氣檢驗站進行調修之檢驗不合格車輛,機車排氣檢驗站應要求車主出示複驗查核表,先確認該車已檢查、清理或更換空氣濾清器,並依電腦軟體指示記錄複驗查核項目,再依規定進行排氣檢驗。該等複驗查核表應整理成冊,至少保存一年備查。 4.複驗合格後機車排氣檢驗站不得進行足以影響排氣品質之調修。 (六)複驗查核表格式如表A。 (七)機車經各縣(市)環境保護局通知不定期檢驗者,機車排氣檢驗站得進行不定期檢驗。不定期檢驗不合格者,有執行調修必要,機車排氣檢驗站應依本附錄壹、三、(五)規定辦理。 四、執行檢驗過程中: (一)依電腦軟體提示更換耗材。 (二)依電腦軟體指示以標準氣體進行排氣分析儀比對、校正。 (三)依電腦軟體指示進行排氣檢驗。 (四)依電腦螢幕上顯示機車攝影檔(含機車車牌)。 (五)每輛車檢驗間隔時間為二分鐘;複驗車輛需間隔五分鐘。 五、每日關機前核對及確認檢驗資料(或開機後確認前一日之資料): (一)核對受檢車輛車牌號碼與機車攝影檔(含機車車牌)是否相符,如有不相符情形,應主動向地方主管機關通報。 (二)確認檢驗即時檔與機車攝影檔(含機車車牌)是否皆已完整上傳至指定地點,如有漏傳應於三日內完成補傳。 六、電腦及週邊設備關機。
表A 機車定檢複驗查核表 車號:_______________ | 調修資料(調修者或保養廠填寫) 調修日期: 調修時間: |
調修項目
|
更換項目
|
□怠速調整 □火星塞檢修 □空燃比調整 □汽門正時調整 □檢查或清理空氣濾清器 □清洗檢修化油器 □其他________________
|
□空氣濾清器 □排氣管 □火星塞 □高壓線圈 □二次空氣系統□化油器 □其他____________
|
噴射引擎
|
□電腦檢查或參數調整 □清洗節流閥體 □含氧感知器調整 □清洗噴油嘴 □其他________________
|
□節流閥體 □含氧感知器 □噴油嘴 □其他____________
|
調修費用
|
零件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 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 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調修者或保養站(自行調修者請簽名)
|
申請者簽名: (請確認上述資料填寫無誤)
|
調修者簽章:
|
保養廠發票章:
| | | | | |
親愛的車主您好: 您的愛車經檢驗不合格,為了維護空氣品質並避免受罰,請您儘速持本表至全國任一機車排氣檢驗站或任一機車行進行調修,並詳實填寫調修記錄及加蓋店章,然後再持本表至任一機車排氣檢驗站執行複檢,檢驗合格後始完成改善作業,以免受罰。 若您的機車老舊已無調修價值,擬予回收報廢,請撥廢車回收專線0800-085717辦理回收,再向監理單位辦理報廢手續。 環境保護局 啟 檢舉申訴電話:
貳、機車排氣檢驗站作業程序流程: [標 準] 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連結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連結須知:須另開網頁瀏覽。
[違反] 使用中機器腳踏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8條:(罰鍰或停止)
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處以
罰鍰:
一、違反第八條第五項、第九條第四項、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四條或第
十五條規定者。
二、年度內違反第十二條規定,累計達三次者。
三、年度內機車排氣檢驗站服務態度不佳經民眾檢舉查證屬實,累計達三
次者。
四、年度內機車排氣檢驗站輸入錯誤檢驗日期、檢驗時間、車牌號碼、合
格標識號碼或黏貼錯誤合格標識號碼,且未主動通報地方主管機關修
正,累計達十輛車者。
五、排氣分析儀經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專業檢驗測定機構之查核檢校發現
有不合格情況,未停止檢驗進行修復、不通知地方主管機關或未經主
管機關確認合格者。
年度內受主管機關罰鍰之處分,累計達三次者,主管機關得視情節輕重停
止機車排氣檢驗業務一至三個月。
空氣污染防治法第67條:
未依第四十條規定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
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經定期檢驗不符合排放標準之車輛,未於一個月內修復並複驗,或於期限
屆滿後之複驗不合格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四十條第三項所定管理辦法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
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情節重大者,命其停止檢驗業務,並得廢止其認可證。
使用中機器腳踏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7條:(廢止)
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機車排氣檢驗站認可證:
一、機車排氣檢驗站執行機車排氣檢驗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
者。
二、受停止機車排氣檢驗業務之處分,累計達三次者。
三、其他違反本辦法經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者。
經主管機關廢止機車排氣檢驗站認可證者,自廢止日起一年內,不得向主
管機關再申請執行機車排氣檢驗業務。
法規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文章聲明:本文內容僅供參考,恕不作為意見證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