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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GMS M1勁戰合法改裝魚眼 開箱~!!(新增驗車心得)

大大真是勇猛   也凸顯出台灣機車法有多麼亂
連執法機關都不知道 (續)GMS M1勁戰合法改裝魚眼 開箱~!!(新增驗車心得)9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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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a7404855 2012-12-11 18:02 只看這個作者
行照用寫的,還是會被刁

條子會懷疑你自己塗改的
專職被電腦修理,閒暇愛拍妹,CS 15年的自走肉靶
53#
a9510910 2012-12-11 18:33 只看這個作者
久禾車業..後面那輛JR是我同事撞掉的
希望以後的車可以出場就配備魚眼HID了~
不然車價這麼貴~配備一樣陽春
本文章最後由 神風小黑貓 於 2012-12-11 21:01 編輯
3.HID要驗光行,這關就讓我有點火大了火大的後面再說。
測光行主要是一個儀器,他會檢驗所謂的水平切線,他們叫做"明暗線"就是很漂亮藍色紫色那條,
右邊要上揚約45度,這關我就被打槍了,主要原因是~~!!天阿機車檢驗比照汽車檢驗,
附件15汽車設備規格變更規定:(機車頭燈光型)
四、氣體放電式頭燈檢驗標準:
 (1)由燈前一公尺處之頭燈試驗器進行量測,如圖一、圖二所示。(單位為公分)。
    HH線及VV線為穿過近光參考軸之水平面與垂直面和此螢幕的交叉點。
    角度HVH2-HH為十五度。
   

 (2)近光燈需提供足夠清楚的明暗截止線(cut-off)以作為調整之用,在配光螢幕VV線左側為水平直線,
    而另一邊則不應超越HV/H2線(圖一)或HV/H3/H4線(圖二)上方。

 (3)應校準近光光束使明暗截止線水平部份位於HH線下方十公分處,其轉折處應位於VV線上。
    若校準後無法符合近光燈之配光要求,允許在水平方向左右各0‧五度(八‧七五公分)範圍
    及垂直方向上下各0‧二度(三‧五公分)範圍內。
   ** 備註:光型圖檔請點選下列連結瀏覽。 **

附件15汽車設備規格變更規定
點選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點選須知:附檔須下載瀏覽。

明暗截止線說明:

影片來源:ARTC財團法人車輛測試中心。
影片路徑:僅參考使用,無商業用途。

汽車與機車明暗截止線光型示意:


影片來源:ARTC財團法人車輛測試中心。
影片聲明:僅參考使用,無商業用途。

很瞎吧還用手寫,等等再說
因為從96年後HID就禁止變更,所以作業就停頓了快6年,監理人員也說這一年遇不到一次,所以他們也很陌生。
最原先的"+q"是"HID光型"在監理站的代號,但是為了變更明確所以現在全部改"HID光型",誰知道監理站只能顯示"+q"顯示不出"HID光型",所以等待換照等了快2小時吧,最後因為整個監理站只剩下我和車行老闆娘,在他們股長的努力之下我也勉強接受,等之後有空再來換照,結果至少是好的,今天也長了不少知識跟大家分享一下。

所謂合法改裝部品需要條件是
1.廠商合法送驗檢驗合格,取得合格生產證明文件。
2.改裝部品出廠前需要附上出廠證明、檢驗證明等發票,確認此物品為合法改裝物品。
所以GMS在檢驗部分我相信他們付出相當的成本,所以會貴也不是沒有原因。

現在換發行照後我可以正是合法上路了,我把高度也調低了,合法又不影響其他用路人是我改裝的最終原則,以上供大家參考交流交流,現在心情頗爽的@@"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3條:(變更流程)
汽車車身式樣、輪胎隻數或尺寸、燃料種類、座位、噸位、引擎、車架、車身、頭燈等設備
或使用性質、顏色、汽車所有人名稱、地址等如有變更, 均應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登記。
前項變更登記,除汽車所有人名稱、地址等變更時, 免予檢驗外,餘均須檢驗合格。
引擎或車架變更,以型式及燃料種類相同者為限。
第一項汽車設備規格之變更應符合附件十五之規定。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4條:        
汽車變更登記,應由汽車所有人填具異動登記書,檢同行車執照及原領之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車主聯,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
如變更引擎或車身者,並應繳驗來歷證件。
依第二十三條辦理汽車設備規格變更者,另應依附件十五規定繳驗相關證明文件。
使用中車輛經依規定取得車輛安全審驗合格報告者,得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使用液化石油氣為燃料(含單、雙燃料)、
車輛後懸部分大樑、附掛拖車、軸組荷重及總重量或總聯結重量變更登記檢驗。
前項作業規定由交通部定之。
公路監理機關於審核各項應備證件相符後,即予辦理變更登記,並換發新行車執照,
變更記錄如與行車執照上所載項目無關者,免換行車執照。

附件15汽車設備規格變更規定:
設備分類:電系
變更項目:頭燈(氣體放電式頭燈)
變更要件或檢驗標準:
一、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一日後申請變更者,須經機器腳踏車車廠出具改裝證明文件,
  其氣體放電式頭燈應使用經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合格之燈具(泡),
  經公路監理機關依第4目氣體放電式頭燈檢驗標準檢驗合格,辦理變更登記。
  實施日期或適用日期: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一日起。

二、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後申請變更者,須經機器腳踏車車廠出具改裝證明文件,
  其氣體放電式頭燈應使用經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合格之燈泡,
  經公路監理機關依第4目氣體放電式頭燈檢驗標準,辦理變更登記。
  實施日期或適用日期: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起。

三、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申請變更者,得免出具安裝證明及統一發票,
  其氣體放電式頭燈得免使用經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合格之燈泡,
  經公路監理機關依第4目氣體放電式頭燈檢驗標準檢驗合格,辦理變更登記。
  實施日期或適用日期: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至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規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文章聲明:僅 供 參 考。





臺中市道路交通事故扶助協會理事長
0m748 發表於 2012-12-11 14:32 (續)GMS M1勁戰合法改裝魚眼 開箱~!!(新增驗車心得)9788
我是不曉得那年7月一開放就騎著改E34魚眼去八德監理站驗的
監理站人員還說我是第1台去驗 也是搞半天 東刁 ...
我是不曉得那年7月一開放就騎著改E34魚眼去八德監理站驗的
監理站人員還說我是第1台去驗 也是搞半天 東刁西刁
我車上是3000黃金光 也說黃色燈色不行
機車大燈可使用白色(約6000°k)或淡黃色(約4300°k)色溫的燈泡;
黃色(約3000°k)或淡藍色(約6500°k)或其他色溫的燈泡,則不符規範。


備註:色溫單位為(°k)。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附件7:
二、機車燈光與標誌檢驗規定
(一)頭燈:
1.應為單燈式,或二燈式對稱裝設。
2.燈色可為白色或淡黃色,二燈式左右燈色應一致。
3.裝設位置:近光燈照明面距地高在空車狀態時,
上緣應在一.二公尺以下;下緣應在○.五公尺以上。

法規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文章聲明:僅 供 參 考。



臺中市道路交通事故扶助協會理事長
這樣看來

交通部下達的法令

各區監理站長也是翹個腿上班?  不去看每月會更新的法條嗎?

台灣公務員真是好當,鐵碗呀......

這樣看來GMS要不和燈具一起出附交通部合準的證明文件去,才不會被這些無知又偷懶的吃悶棍一番哩........
白告 發表於 2012-12-11 02:45 (續)GMS M1勁戰合法改裝魚眼 開箱~!!(新增驗車心得)3654
M1愛好者+1
不過我的行照上是+HID光形
真的不得不抱怨一下大度監理站

我真的不清楚他們的心態是甚麼
不是要便民嗎,那他們在刁甚麼= ="
刁也是一台,輕鬆驗也是一台
真是的
神秘大老2 發表於 2012-12-11 08:34 (續)GMS M1勁戰合法改裝魚眼 開箱~!!(新增驗車心得)5514
不太喜歡M1旁邊兩側的燈但不會被刁還算不錯!

有時在街上看到HID看到鴿子就開遠燈變成原廠樣是真的好辛苦喔
肥嘟嘟老狼 發表於 2012-12-11 11:33 (續)GMS M1勁戰合法改裝魚眼 開箱~!!(新增驗車心得)8902
首先要恭喜版大入手新魚眼大燈+驗車過關

但我必須要說 山葉真的很機車 GMS開發出合法大燈後

這本來就是投資了
任何人都想賺大錢但是都是有一定的風險在
如果GMS在申請過程中不用那麼大費周章我相信人人都可以有合法HI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