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處理當事人須知
因汽車交通事故致體傷、殘廢或死亡者,除單一汽車交通事故之駕駛人,或受害人之故意行為或從事犯罪行為(例如飲酒不能安全駕駛而駕駛汽車)等所致外,受害人或其繼承人均可依法申請保險金或補償金,且手續簡便,無須另支付費用委託他人代辦,詳情可向各地產物保險公司總、分支機構或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電話:0800565678)查詢。另欲查詢肇事汽車是否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被保險汽車及承保公司名稱者,可檢具登記聯單影本向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電話:02-23219167、傳真:02-23219134)查詢。為了提供更快、更好的理賠或補償服務,並請被保險人或受害人或其繼承人於事故發生五日內,將事故發生的當事人、時間、地點及經過情形等資料,以書面通知保險公司。
車輛損毀或財物損失案件,請自行協調理賠,或向(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向地方法院民事庭訴請審理(民事賠償警察機關不受理、不干涉)。
四、有人員受傷案件,刑事傷害責任部分,被害人得於事故發生後六個月內,主動向肇事地點轄區分局偵察隊或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得附帶民事訴訟);民事賠償部分得自行協調理賠,或向(鄉、
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向地方法院民事庭訴請審理。
行車路權
速限 一、設置有速限標誌或標線道路,依標誌或標線規定。 *依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85條後段及第179 條:速線標誌或標字,設於以標誌或標線規定最高速限路段起點及行車管制號誌路口遠端適當距離處…。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第1項主文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5 條第1 項 二、未設置速限標誌或標線路段* (一)快車道或一般車道行車時速不得超過50公里。 (二)在未劃設車道線、行車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的道路,或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 (10 公分)之慢車道,時速不得超過40公里。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第1項第1款 三、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隧道、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道路施工路段、泥濘或積水道路、無號誌之交岔路口及其他人車擁擠處所,或因雨霧致視線不清或道路發生臨時障礙,均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第1項第2款 四、應依減速慢行之標誌、標線或號誌指示行駛。 五、汽車除遇突發狀況必須減速外,不得任意驟然減速(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 第2 項) 註:汽車減速時應注意安全,無須減速慢行時,不得任意驟然減速,縱使應減速慢行時,亦不得驟然減速。 車道使用 一、靠右行駛 汽車除行駛於單行道或指定行駛於左側車道外,在未劃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之道路,應靠右行駛。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5第1項 二、路面邊線(線寬15-20公分)
(一)汽車在單行道行駛時,應在快車道上按遵行方向順序行駛,劃有路面邊線者,除起駛、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外,不得駛出路面邊線。*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83 條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6 條 (二)汽車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雙向二車道行駛時,除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外,不得駛出路面邊線。◎ 線寬15-20 公分 (三)汽車在同向二車道以上之道路(不含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慢車道),
除應依標誌或標線之指示行駛外,除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外,不得駛出路面邊線或跨越兩條車道行駛。*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7 條第1 項第4 款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8 條第1 項第5 款 三、快慢車道分隔線(線寬10公分) ◎ 四輪以上汽車在劃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道路行駛,除起駛、準備轉彎、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不得行駛慢車道。(§95-2)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83 條之1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5 條第2 項 修正條文 原條文 第95條第2 項 四輪以上汽車在劃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道路行駛,除起駛、準備轉彎、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不得行駛慢車道。但設有快慢車道分隔島之道路不在此限。
第95條弟2項 四輪以上汽車在劃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道路行駛,除起步、準備停車、臨時停車或轉彎外,不得行駛慢車道。但設有快慢車道分隔島之道路不在此限。
理由:為防止四輪以上汽車以轉彎為由,持續在慢車道上行駛,致第102
條第1項第4款「…右轉時,距交岔路口30公尺前換入慢車道」之條文形同虛設,爰修正為「準備轉彎」,並配合102條修正為30至60公尺前換入慢車道。
準備轉彎:(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4款)
1.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30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外側車道、右轉車道或慢車道
2.使用慢車道右轉彎時,應於距交岔路口30至60公尺處,換入慢車道。 四、變換車道應讓直行車先行 (一)汽車在設有慢車道之雙向二車道,除應依前項各款規定行駛外,於快慢車道間變換車道時,應顯示方向燈,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7 條第2項) (二)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8 條第1項第6款) 五、轉彎車道路權 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車不得占用轉彎專用車道。(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8條第2項)
六、大型汽車同向三車道以上道路,除左轉彎外,不得行駛內側車道(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8條第1項第1款)。 修正規定 原規定 第九十八條 汽車在同向二車道以上之道路(車道數計算,不含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慢車道),除應依標誌或標線之指示行駛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一、大型汽車在同向三車道以上之道路,除準備左轉彎外,不得在內側車道行駛。
第九十八條 汽車在雙向四車道行駛時,應依左列規定: 一、大型汽車除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或準備左轉彎外,均不得在內側車道行駛。但在市區單向二車道道路行駛時,不在此限。
1.原條文「雙向四車道」語意未明,其車道數計算屢生爭議。 2.大型車於單向二車道道路,除另有規定外,內外側車道均可行駛。 七、機車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車道。◎ (一)已劃分快慢車道的道路:* 1.雙向道路得在最外側快車道及慢車道行駛。 2.單行道道路得在慢車道及與慢車道相鄰之快車道行駛。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9 條第1 項主文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9 條第1 項第2 款 (二)未劃分快慢車道的道路,機車得在最外側二車道行駛;單行道得在最左、右側車道行駛。*§99-1-1)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9 條第1 項第1 款 八、汽車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優先順序如下: 1.直行車道之車輛優先通行。 2.無直行車道者,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車輛先行。
3.在交通壅塞時,內、外側車道車輛應互為禮讓,逐車交互輪流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8 條第1 項第4 款 避讓 避讓:汽車聞有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等之警號時,應依下列方式避讓行駛: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 條第2 項第1 款至第3 款 轉彎 一、轉彎應依標誌、標線、號誌及規定車道行駛。◎ 二、設有分隔島劃分快、慢車道,除另有規定外,不可在在快車道上右轉彎。* 直行車先行直行車先行直行車先行 內側車道車先行內側車道車先行內側車道車先行內側車道車先行 內外車道交互通行內外車道交互通行內外車道交互通行內外車道交互通行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 條第1 項主文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 條第1 項第6 款 左轉彎:(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 條第1項第5款) 應距交岔路口30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內側車道或左轉車道,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 右轉彎:(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 條第1項第4款) 1.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30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外側車道、右轉車道或慢車道 2.使用慢車道右轉彎時,應於距交岔路口30至60公尺處,換入慢車道。 交岔路口路權 一、有行車管制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路口 (一)依其燈光號誌或指揮行進◎ (二)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 (刪除左轉但書規定) 1.左轉時要讓對向直行車先行。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 條第1 項第1款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 條第1 項第7 款 2.紅燈可以右轉時,要讓橫向直行車先行。*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 條第1 項第7 款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 條第1 項第2 款 二、無號誌交岔路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2款) (一)幹道與支道 1.設有「停」、「讓」標誌、標線或閃光號誌劃分幹、支道者,支道車應讓幹道車先行。 2.無論幹道車轉彎或直行,支道車均應禮讓。 路口幹道幹道與支道:依標誌、標線或號誌區分 1 .支道車讓幹道車先行, 無論幹道車直行或轉彎, 支道車均應讓行 2 .同一道路之轉彎車應讓對向直行車先行 Y 讓車道數 N 車輛行向少相同車道數多者視同幹道多車道數:進入路口方向之車道數, 包含快車道、慢車道、一般車道、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調撥車道、左右轉車道無行車管制號誌路口路權判斷流程圖 1 .轉彎車讓直行車先行 2 .同為直行或轉彎, 左方車讓右方車先行 (二)路口車道數(判斷幹支道) 1.未以標誌、標線或閃光號誌劃分幹、支道之無號誌交岔路口,以車道數較多者為幹道,車道數少者為支道。
2.車道數:以進入交岔路口之車道計算,含快車道、慢車道、左、右轉車道、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調撥車道。*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 條第1 項第2 款 (一)車道數E1=1、S1=2,所以E1車要讓S1 車先行。 (二)車道數E2=2、S2=4,所以E2車要讓S2 先行 車道數:N=1、E=2, 所以N車應讓E車優先通行。 (三)車輛行向判斷原則*:無行車管制號誌路口如未劃分幹、支道且車道數相同 者: 分隔島分隔島 E1 S1 分隔島分隔島 S2 E2 (1)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 (2)同為直行或同為轉彎車者,左方車應讓右方車先行。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 項第2款 (四)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內、外側車道車輛應互為禮讓,逐車交互輪流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 項第3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