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大您好~
想請問這裡是否有人懂法律呢
狀況是這樣的
我買了兩張4/29日義大世界的演唱會門票
但臨時有事沒辦法去
所以放到Y拍去賣
這時有位先生打給我(未下標)說我要跟我買票(兩張都要)並且確定要買 (大約4月初附近...)
我跟他說我的票還沒到手(是露天買來但票還沒寄到就發現那天剛好是外公祭日我沒辦法過去...)
跟他說到了就通知他,他同意了
大約4/13號我跟他說票到了看他要哪時候面交
⋯⋯ 他跟我約4/20高雄新崛江面交(我住台南)
也確定過了所以中間有其他人來問我也拒絕掉
4/20(五)號當天他卻跟我說臨時有事不能來(但因為要跟他面交所以先跟別的朋友約好要去所以還是浪費了一天...)
我也只好同意了(也很肯定的說那票他確定要)
他說下禮拜一(23號)要匯款給我
這時候我也同意了
到了禮拜一 他卻說他很忙....要等到星期三或四才有空
我這時覺得不對勁,便請他支付訂金,並且再次跟他確認到底要不要
他也很肯定回復並且同意匯訂金了 於是先匯了600多元進來
接著到了星期三我在跟她確認
他還是說很忙沒空
直到今天星期四他又跟我說他不買了,還要我退還他訂金
當時接電話是在考試...我只好跟他說好好我再看看....
下午跟他說訂金沒人在退(要退票也來不及 也找不到別的買家了(才剩幾天...)
他跟我說星期日沒收到訂金就要走法律途徑
甚至說到我票賣太貴...(我可是依照那張票的價錢賣而已,當初也沒跟我反映過這問題)
我當時只能跟他說我去查查
最後查到了
民法
【制定/修正日期】民國98年5月14日
【公布/施行日期】民國98年6月10日
【第2編 債】第1章 通則
第4款 契約
第二百四十八條(收受定金之效力)
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第二百四十九條(定金之效力)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照民法上我是不用退他訂金的...
打給他跟他說 他卻直接回我 好好好不要跟我講法律 如果你只是要跟我講 他卻直接回我 好好好不要跟我講法律 如果你只是要跟我講法條那就抱歉了
也不肯好好聽我講
最後丟下沒關係你不退呀 到時候再看看
中間還跟我說我賣黃牛票甚麼的...但我是根據票價賣絕對沒有多賺任何錢,這對我來說無非是種傷害,請問我可以反告他毀謗??
請問這種情況我不退對方有可能會用甚麼方法逼我退錢嗎??
想請教有相關法律常識的人這問題該怎麼解決還有我該怎麼預防對方手段呢,感激不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