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19晚上18:00
地點:台北市八德路四段、松信路口(八德立體停車場前面)
當時對方卡在三線道的最外面(最外線都是排隊要進停車場的車),我騎在中間這線(往南港方向),對方突然一個左轉燈打下去就往中線切,我為了要閃避他所以我也往左邊過,撞擊位置大概是在中線與最內線中間的白線上,我的排氣管掃到對方左前輪輪框,我是被擦撞到,所以我車沒倒下,也沒有標記位置就移動車輛,對方也是沒標記就移動車輛,所以也沒有現場肇事的照片,後來請了警察過來後,對方不肯承認錯,還說是我去撞他,於是就做了雙方筆錄交由聯合中心去裁決,3/20左右裁決出來,他違規事項有未帶行照、未帶駕照、未標記移動車輛,左轉車輛未提前駛入左轉車道;小弟我有一條未標記移動車輛。
事情發生到現在快一個月的時間,我有打電話給對方請他去拿裁決書,也有發存證信函給他,請他出面處理,可是對方根本不理我,也沒有請他保險公司打電話給我,結果現在這件事情就卡在這邊,我也不知道接下來我該要怎麼去處理,因為我也是第一次遇到這種事,所以小弟有幾個問題想請教各位大家:
1、這場車禍初步裁決出來是因為他左轉車輛未提前駛入左轉車道而發生的,所以應該是他要賠償我對嗎?
2、我曾經打電話給車禍現場的派出所、還有前來處理的交警的交通分隊,他們都說沒有受傷只是車損的話,要我們私底下自己去處理,可是對方這種態度,我接下來要怎麼做?
3、如果上民事法庭,我除了要求賠償車子維修費之外,還可以要求哪些費用(我是沒有受傷)?
4、上了法庭我可以用上面紅字這一條咬死對方,是因為他違規造成我的車損?
5、我有沒有應該要注意而沒有注意到的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