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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車事故,尋求各位看法以及處理程序

初步判斷表其實在第二十幾天就可以先上台北市交通大隊網站查詢是否出來了沒.
三聯單上是寫三十天,不過之前的經驗是在二十幾天報告就出來了.

雖然可能跟三十天沒差幾天,但是出事情等報告的時候可能差那幾天都覺得很久人車事故,尋求各位看法以及處理程序1209
對方是不依標線指示(跨越禁止穿越標線)(前後方一百公尺各有一座天橋跟斑馬線)」且你朋友騎的機車也不可能在行進中能夠完全避開。

你朋友應該主張被害人是突然衝出,令你朋友無法防備而盡到注意義務這點是對你有利的主張

「應注意而未注意」
應視行人是否先製造了「法所不容許之風險」而後讓風險實現由案例事實可知你行駛於道路上時速為多少公里,而你所行使的道路為多少公里。

而你朋友不是「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你朋友若己盡了注意義務在無法控制之情況下發生((一般是你要主張你未看到對方,但看到時己來不及煞車))

所以駕駛不是應注意而未注意,而是反應不及,就如版主所述,正常情況當時是由車輛通行,車道上不應有行人,導致駕駛只注意前方車輛,而對不同方向「突如其來」的行人反應不及,發生意外情有可原。

所以建議和解不成就直接上法庭吧,法庭就算判駕駛人過失必須賠償,也不一定會是這麼高額的數目;再說,依你說明的情況,你朋友蠻無辜的,且行人之行為有明知違規、且有可能造成交通事故傷及他人性命,仍蓄意闖越,當時車輛如果很多,駕駛為了閃避或反應不及而將車輛偏離車道,豈不連累更多無辜用路人?
抱歉,平常都在潛水,不是很會排版。
以上個人淺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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