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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詢問)發生車禍後相關問題

来源: 一芋頭一 2011-9-19 05:28 只看這個作者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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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於日前出車禍,有些事情想詢問一下有相關經驗的朋友

事故日期:20110830下午1800分左右
事故發生地點:忠孝東路417巷、復興南路一段135
事故相關人士:我方(以下稱之甲方):駕駛我自己本人、後座女性友人一名

對方(以下稱之乙方):駕駛一名、副駕駛一名
事故相關車輛:甲方:雷霆150、乙方:公司用6人座自小客車


事故發生現場狀況:各為單一線道之單行道,且無號誌以及相關交通燈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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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車為南北向
對方為東西向
大黑箭頭為道路行駛方向

事故發生狀況:約莫18點左右載著女性友人,往上班途中行經該路口,甲方車輛約莫時速25~35KM,此時乙方由甲方左側開出,第一撞擊點為甲方機車左前方,乙方自小客車右前方下保險桿,因乙方車速過快,甲方車輛隨及右方倒地,左方中間部分捲入乙方右側保險桿下方,本人當下馬上報警且與車行連絡,並先將現場狀況拍照以便存查,發生後當下以馬上報警備案及聯絡車行

事故損失:
身體:女性友人、本人些許擦傷(沒流血沒什麼破皮)
車輛:我方車輛經車行估價為27元左右
物品:眼鏡約4500

目前對方交由保險公司處理
目前處理進度為:等待警方車禍初步研判分析表
乙方保險公司目前態度不打算全額理賠,只打算73
據小弟了解此比例是以對方為車禍主因、我方為車禍次因


所以本人目前並不答應這調解方式

於近日蒐集法條得知以下資訊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
2
「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路權的優先順序:

1.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
2.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先行
3.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
4.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
依據現場狀況


小弟為右方車,對方應禮讓右方車先行,所以當時路權應屬於我

但是,上網查詢後發現覺大多數車輛會有未注意車前狀況導致車禍疏失””行經無號誌路口未減速慢行為



如果小弟初步分析研判表下來,若又以上2條,若不服將花3000元,向有法律效力的各地區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作鑑定,偌此申請完成結果是否相同,若到最後無法調解成功,進入司法程序是否划算?
本人日前因對方保險公司處理態度消極、緩慢、業務以及車主電話不接不回
已傳簡訊警告車主、不知該簡訊是否有涉嫌恐嚇?



該簡訊內容如下
X先生(車主)你好,我是車禍當事人X先生,貴保險公司業務承辦人,遲遲未主動聯繫,車禍發生至今已半個月,尚未得到任何處理進度之回報,且已經影響到本人工作情形,麻煩請盡速處理,若處理態度依然消極且緩慢,本人將按車或當日開始每日計算法律許可之交通費直到保險賠償金額下來為止,此外並採取法律途徑,進行調解委員會,以及刑法第 284 (過失傷害罪),且保留民法追朔其6個月,希望敬請配合

問題總結
1.
此次車禍,誰為主因誰為次因
2.
肇事責任誰大
3.
若不服初步分析研判表將花3000元申請行車事故委員會分析,結果是否相同
4.
本人行經無號誌路口車速25~35KM是否過快
5.
若真調解不成,訴諸法庭此舉是否划算?
6.
本人傳的簡訊是否構成恐嚇
7.
之後跟保險公司談論有沒有哪些重點可有利於我方(賠償金額部分或對方處理效率部分)


在此感謝解答的版友
PS照片稍後補上







[ 本文章最後由 一芋頭一 於 2011-9-19 06:06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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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回覆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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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禮拜5也發生了車禍....
不過是對方吃對向撞到我
所以目前我還在家療養中....190.gif
壓力始終來自於新台幣!
客戶是神,因為客戶不是人。
福利不是問題,問題是沒福利。錢不是問題,問題是沒錢。
皮夾裡的發票永遠比鈔票多。
在馬路上騎快並不會有獎盃,頂多只會得到墓碑!
正確的行車觀念比高檔的全身裝備還要來的安全
由於現行的車禍有比例原刖所以,
1和2由照片看來對方的責任較大.
3行車事故委員會的結果和警察的分析表相差不大,建議省了那3000元.
4重點不在車速,而在"過十字路口,有無注意行車動態,減速慢行".
5先訴訟再調解會比較容易成功.
6雖不構成恐嚇,但於事無補.
7直接告對方傷害,在往後的賠償金額及調解都會比較高及方便.
不用急先等裁決出來再說

裁決出來前先出子先到車行估價連絡對方保險過去確認

當然自己最好也拍照存證越清楚越好

保險確認過後車子可以先修但錢要自己先付

你自己也是一樣對方車子修多少要修哪些最好自己跑一趟

所有的就醫收據要留著但當天第一次就醫需開驗傷單

還有在沒交通號誌或交管人員的巷口先搞清楚誰是支幹

這種車禍支幹出來的車子輸面很大

不要呆呆的去什麼調解委員會先裁決出來後和保險談理賠

去調解修車費會被折舊打折

[ 本文章最後由 草山阿富 於 2011-9-19 07:03 編輯 ]
但是真的只有小擦傷耶==
小到你左手打右手打50下那樣紅紅的而已,驗不出個鳥蛋來==

目前進度:已於網路查詢初步研判分析表出爐了,等要搭車前往台北交通大隊聯合中心辦理

只是怕我的表上會寫"行車未注意前方狀況"我都騎出路口了,車速也不快(現場剎車痕連1公尺都不到,但你看我倒車地上拖行點多深多長==),他要從左方來狀我,我都按喇叭了還能怎樣==

我是怕對方保險公司凹我這一條要7:3分

而我是覺得人沒受傷醫療部份就算了
若不全額理賠我可能採取精神賠償的部分下手
我並不是一個硬要凹錢的人,當初跟車主說了,只要把車修好就算了
現再保險公司又可能這樣走下一步==

回覆 4# 草山阿富 的文章


車禍當廠已詢問過警員,我為主要幹道,我是他右方來車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2款

「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路權的優先順序:
4.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

所當時我為幹道他為支線,我為右方車他為左方車,理應暫停讓我方車先行通過

[ 本文章最後由 一芋頭一 於 2011-9-19 07:11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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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

感覺這條有盲點也~
照你這樣說,那從小路出來的車輛不就都不用看車直接右轉彎出來就好了?

我常常也被那種小路出來不看車的人嚇個半死


這條因該是說,同車道上的車轉彎要讓右方先行

例如A車在快車道,B車在慢車道,A車要讓B車先行才能右轉,或變換車道直行。

[ 本文章最後由 ther7714 於 2011-9-19 07:17 編輯 ]

回覆 6# ther7714 的文章

請先往前看清楚
如果按你說的是小巷跟路,車道數不同,應是踩取第一條

我這部份是車道數相同的情況下,且我位於幹道

重點:幹道跟支道並不是用路的大小去分的


且此法條適用於路口,而非依般直線道路上

[ 本文章最後由 一芋頭一 於 2011-9-19 07:19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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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章由 一芋頭一 於 2011-9-19 07:15 發表 (詢問)發生車禍後相關問題4892
請先往前看清楚
如果按你說的是小巷跟路,車道數不同,應是踩取第一條

我這部份是車道數相同的情況下,且我位於幹道

重點:幹道跟支道並不是用路的大小去分的



我想說的是,第4條不適用於你這場車禍。

回覆 8# ther7714 的文章

怎說不是用==

兩道路車道數相同
且兩台車行駛方向垂直
且該路口無交通號誌、燈制,且互為直行車
且依照現場狀況我為右方車

左右方之分是以汽車或機車車頭潮之方向,左邊為左方車,右方為右方車


樓下你搞錯我的意思了,我的意思是說為什麼不適用?
因為該法條我已詢問過交通大隊了
如今你說不適用,我怕到十根檢驗報告有所出入,想先問清楚不適用的點在哪?

[ 本文章最後由 一芋頭一 於 2011-9-19 07:33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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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章由 一芋頭一 於 2011-9-19 07:27 發表 (詢問)發生車禍後相關問題587
怎說不是用==

兩道路車道數相同
且兩台車行駛方向垂直
且該路口無交通號誌、燈制,且互為直行車
且依照現場狀況我為右方車

左右方之分是以汽車或機車車頭潮之方向,左邊為左方車,右方為右方車



那就當我沒說吧,祝你順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