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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這個工作是否要改責任制~!?

来源: rall206 2011-3-24 16:30 只看這個作者 |閱讀模式
2 1984
如提
總是有一些恐龍法官
判出一些奇特的判決

日後出來再犯
當初辦理的法官是否要負責呢!?

例如:當初輕判的性侵害犯.日後出獄又再犯.法官是否該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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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官跟國外的法官產生的方式是有很大的不同的,這要問 Google 大神。

如果判刑出獄之後再犯要負責大概只會有兩種結果吧!
要嘛就是沒人敢當法官
要嘛就是每個都是死刑( 雖然死刑的規定很嚴啦 )

鞭法官,不如先鞭立法者吧!
沒有好的法律要法官怎樣用法呢?

[ 本文章最後由 mickeykai 於 2011-3-24 22:15 編輯 ]
3#
max362 2011-3-24 21:34 只看這個作者
責任制行不通吧
法官是審判   是依法有據進行審理案件    不負檢察案件
如果硬要責任制   會踰越他的職權

台灣屬於司法 審判獨立二元國家
檢察有檢察體系的檢察官     司法有法院的法官
撇除行政法院的法官不說   
最有爭議的應該是審理刑事和民事的法官

判決有爭議或是得不到公道時
常常認為法官是否為恐龍法官 甚至今天看到的草莓法官
某些法官真的是剛做沒多久 生疏了點  
法官除了第一審跟簡易庭之外   都是三人以上的法官進行審理
也就是說這個判決是共同合議出來的
法律專業及公正性還是有的   
法官審判"依法有據"    我認為最大問題是出在法條問題
或許真的台灣法律都太輕了   

法院有三級三審制....   如果是非告訴乃論   檢察官打死也會上訴
除非到了最高院了   真的難以補救了 最後也還有非常上訴的機會   但機會很小
台灣司法我認為算是完整    但就是一些法的問題   讓人不能苟同


單純以監視或是限制出獄後犯人之行為
這已經違反憲法第八條的人身自由.....應該沒有哪個政府行政單位敢違抗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