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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往四年 被背叛

婚前還是別同居吧!~因為你也不知道她是否就是你未來的另一半!!

而且開銷方面又沒辦法各付各的!打從一開始就吃虧了…

我交往了六年半我是分開了!

雖然我強烈懷疑是不是跟你的狀況一樣,但她始終不承認…

回覆 21# ce588072 的文章

因為一開始就跟他家人關係不太好了
是因為交往剛開始去他家
被他母親"洗臉"
就有個陰影在了
非必要就不想去他家
才會造成我跟他家人關係不好

但是我家人對他非常好
吃虧不吃虧
還是要看對方最後的心留不留得住
四年感情說長不長說短不短...
就這樣結束四年的感情~~
看開一點吧...只能說下一個會更好~~
感情 該走的時候 綁也綁不住...
這就當作看清一個人吧..
最近他哥又來找我

說啥她懷孕三個多月了

問我孩子是不是我跟她的

他哥又爆料說在跟我交往中

他在網路遊戲認識另一個男的有半年多(就是現任男友)

現在出了問題

在那邊找孩子的爹

唉!自作孽不可受交往四年 被背叛1559
參與人數 4經驗值 +16 收起 理由
exitfuture123 + 5 不要鳥她~爛女人~不值得!
Nike106 + 1 扯...
黃寶寶 + 5 遇到這種是真的真的很無奈!!加油!!!! ...
只有八分 + 5 是''良家婦女'' 的那個遊戲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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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DNA吧! 誰的就誰養交往四年 被背叛6595

回覆 26# 有夠機車 的文章

就算我的也不可會養
這種女人喜歡就在外面跟別的男人亂搞
搞大了肚子
這個誰要?
我想沒人要
原文章由 0929460783 於 2011-6-2 10:54 發表 交往四年 被背叛8164
就算我的也不可會養
這種女人喜歡就在外面跟別的男人亂搞
搞大了肚子
這個誰要?
我想沒人要


那個。。。。。。。。。。。。
你可以查詢 google  生父 強制 認領 這三個關鍵字

 九十六年五月四日修正前之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七條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其生父認領為生父之子女:

一、受胎期間生父與生母有同居之事實者 。
二、由生父所作之文書可證明其為生父者。
三、生母為生父強制性交或略誘性交者。
四、生母因生父濫用權勢性交成姦者。
  前項請求權,非婚生子女自成年後二年間或生母及其他法定代理人自子女出生後七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因此生父不願認領時,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其生父認領之。

惟九十六年五月四日修正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公布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施行之民法親屬篇修正案第一千零六十七條規定,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前項認領之訴,於生父死亡後,得向生父之繼承人為之。生父無繼承人者,得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之。除放寬可以請求強制認領之事實外,並取消強制認領請求權行使之期間限制。

如果真的是你的還是要認領的。。。。

回覆 28# mickeykai 的文章

這種情況
都是拿掉居多
生下來對誰都不好
女生自己喜歡亂搞
現實這種情況都自認倒楣
自己扶養!
我覺得拿掉比較好  雖然有點狠心  

但是對誰都好

除了小孩自己093.g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