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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有人跟小11歲的女生交往過嗎???意見協尋

原文章由 19701024 於 2011-3-19 01:59 發表 真的有人跟小11歲的女生交往過嗎???意見協尋3215


兩小無猜條例要在雙方家長同意的情形下才會輕判


兩小無猜條例不是雙方都未滿18就可以使用嗎? (前題雙方滿16)

有高人有相關條文可以參考一下嗎?
基本上未滿18前的男女都不行
監護人有權力提出告訴
花了這麼多的心力終於從從報廢場牽出來的野狼升級成普通改的野狼了
但是有想說嗎?或許他心智還沒算成熟呢@@
原廠RV組   勿海放我~~  
34#
Belle 2011-3-19 14:49 只看這個作者
這個嘛....值得樓主好好深思的問題
不是不贊成...而是

正值青少年時期的她 在身心靈各方面
基本上都還不成熟
對於愛情...我想可能也還懵懵懂懂
也難免擔心 也許他是好奇愛情的模樣

真的有人跟小11歲的女生交往過嗎???意見協尋5389
但也或許 他可能比較早熟
就請您參考看看吧...真的有人跟小11歲的女生交往過嗎???意見協尋8053
35#
Belle 2011-3-19 14:56 只看這個作者
原文章由 中正落成 於 2011-3-19 05:55 發表 真的有人跟小11歲的女生交往過嗎???意見協尋9076
[quote]兩小無猜條例不是雙方都未滿18就可以使用嗎? (前題雙方滿16)

有高人有相關條文可以參考一下嗎?


條文請參考這個→
http://www.smart-life.com.tw/fin ... id=46&cd_id=415

[ 本文章最後由 Belle 於 2011-3-19 14:59 編輯 ]
小弟不是在潑樓主冷水
大超過10歲..思想跟行為有差別
真的免強再一起..還要經過很多挑戰真的有人跟小11歲的女生交往過嗎???意見協尋5617
女方父母的意見..要想想看對方父母的想法??093.gif
別被一時的感情沖昏了頭
誰說再一起一定要發生關係????真的有人跟小11歲的女生交往過嗎???意見協尋6090
好家在我家閃光昨天已經滿十八了,所以沒這個問題,
愛情沒有年齡的限制,喜歡就上吧(誤
這就是敵對老鼠的下場!!!
我本身沒遇過...
但我的親姐姐跟我的姊夫就真的差了十一歲...
我到現在還是不解怎會差那麼多歲093.gif
不過真的年齡沒有關係的啦
可能就你跟他觀念會有些些不大一樣
但是這些都可以慢慢溝通改變...
也許在另一個平行時空,我們是在一起的。
終於回到家裡了 <~~~ 從上周五到現在都住在女生家過夜
...

感謝大家的熱烈回應

哪個女生是屬 狗

今年8月才算真正滿 17歲

一開始我真的以為那女生20歲了

因為

女生 168CM 36E罩杯 體重約58-59間

肉肉的

~~~>外型上看起來蠻成熟的

所以

一開始我沒當她是小孩子

小女生蠻窩心的

很多小地方

都會替我想一下

衣服會提醒我要帶

放在她家的衣服也會幫我洗好晾好

出門時都會提醒什麼東西該帶

不太喜歡亂花錢

也不喜歡只花我的錢

雖然都沒上妝之下~~~>蠻臉嬰兒肥的

但也看起來不差

至於 成年人的運動

就大家去發揮想像了

這周來的心得

青春的肉體真的有差

第一次有幼齒的女孩貼心到我的心坎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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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章由 a7354088 於 2011-3-19 04:45 發表 真的有人跟小11歲的女生交往過嗎???意見協尋8225
兩小無猜條例不是雙方都未滿18就可以使用嗎? (前題雙方滿16)
有高人有相關條文可以參考一下嗎?


兩小無猜條款是臺灣在1999年4月23日所訂定的一條法律,正式的條文在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一及第二百二十七條。
這條法律是針對對未滿18歲者犯妨害性自主罪時必需告訴乃論的規定。因為在刑法第227條中規定了和未滿16歲的人發生性行為者,不論其為自願或強迫,都一樣是有罪的。但是由於可能雙方都是未成年的小孩,只因好奇或相愛而誤嚐禁果,故定下此一例外。
由於犯下例外的人都還是未成年的小孩子,有如兩小無猜一般,故將其稱之為「兩小無猜條款」。

就算被害者未滿16.被害者的監護人也可以不提告
(例如男女雙方都只有12歲)
(兩小無猜條款──加害人未滿18歲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且須告訴乃論)

雙方滿16就沒有違法的問題了

原文章由 中正落成 於 2011-3-19 05:55 發表 真的有人跟小11歲的女生交往過嗎???意見協尋8277
基本上未滿18前的男女都不行
監護人有權力提出告訴


滿16就可以做愛了
但是切忌如果未滿18
做完千萬不要給小馬子錢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明定:「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另外如果你帶滿16未滿20的小馬子回家過夜
對方監護人還是可以告你
(所以不要以為滿16就可以亂來)

1.限制自由
2.和誘罪

刑法第 240 條 (和誘罪)
和誘未滿20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項)
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第2項)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2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千元以下罰

原文章由 Belle 於 2011-3-19 14:56 發表 真的有人跟小11歲的女生交往過嗎???意見協尋7228
條文請參考這個→
http://www.smart-life.com.tw/findlaw/findlaw_list.php?id=8&cs_id=46&cd_id=415


你這條文是18歲以上跟未滿16歲之人性交被告後所必須負的刑責

例如17歲男生跟13歲女生發生性關係
就適用"兩小無猜條例"

[ 本文章最後由 19701024 於 2011-3-23 02:39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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