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不予保證的事項:
(1) 以下列情況不符合規定,不予保證。
i. 因時間的經過而發生自然變化,或因經常使用而成損耗以致車況不佳(如塗裝面電鍍面之自然褪色、消耗品之劣化等)。
ii. 一般不影響品質之機能的輕微現象(如聲音、振動、滲油等)。
(2) 以下所列情況不予保證:
i. 天災地變事故,及人力不可抗拒等因素所造成的損壞。
ii. 煤煙、藥品、鳥糞、鹽化外來因素所造成的損壞。
iii. 比賽、技術性表演等過度使用,以及一般機車不能行駛的特殊場所或狀態下。
iv. 沒有遵照政府規定,或未經本公司所承認之改造及附加,例如引擎的強化,附加零件車身之變更,或燈光、碼錶之增設等原因所引發零件故障。
v. 職業用途而過度使用消耗品,如送報車等。
(3) 以下所列物品費用不予保證:
i. 消耗品類的費用。
ii. 油脂類、燃料、蓄電池、燈泡、鋼索、火星塞、煞車塊(皮)、V型皮帶。
iii. 檢查、清洗、保養等費用。
iv. 因修車所造成之各種費用及損失補償(例如電話、租車費、運費、休業金等)。
v. 在本公司指定外之修車費用。
4. 凡顧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保證範圍:
(1) 沒有遵照政府規定或公司使用說明書規定之車輛正確使用方法:(如違規載物、載人等)。
(2) 沒有遵照下列檢查保養之規定。
i. 使用前檢查。
ii. 本公司指定定期檢查。
(3) 沒有檢查保養記錄的保存。定期檢查保養記錄可作為明用,記錄簿應保存之。
(4) 擅自改變機車之結構或使用社外品之零件致引影響性能而發生故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