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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職場上性騷擾案件的過程

来源: 分享 望海 2011-2-8 16:44 只看這個作者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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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凡塵 於 2013-4-13 22:41 編輯

性騷擾的防治網站,相關的法規以及如何處理/避免此類案件在這邊都可以找到資料,另外,即便是家暴案件也可以利用113的電話通報

性騷擾防治法其實實行了一段時間,不過包括我現在呆的這個部門,其實很多人都還不是很清楚這個法規的相關罰則以及遇到性騷擾的處理方式

上週,很不幸的,我的單位裏有同仁遇到了這個法規所規定應處罰的案件

我簡單的po一下這法規的重點
性騷擾防治法
第二十五條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本法的全文內容請點此

這有些嚴重,而受害人立即向我反應這件事,因我是現場的督導主管,所以依照該防治法施行細則的規定,由職員所屬公司先接受該員提出受到職場性騷擾之申訴

老實說,這也是我第一次遇到這種案件
在把網站的法規都查閱過後,就會同我部門當天有在的女性組長,組成事件的調查會(因為法規要求調查會組成需考慮性別平等),把當事人A女及B男分別進行訪談,我並將過程錄影存證備查,同時將兩人之說法做成筆錄,然後用網站有的申訴書格式做成申訴方的申訴書

被申訴人倒是很直率的坦承有作為,但,我當場把這防治法的相關罰則宣讀過之後他才知道這件事情的嚴重性

那既然承認犯案,這案件就成立了.....所以我又得打一份申訴案件的案件處理報告書

法規的實行細則有提到如果是職場內的性騷擾案件,公司內接受申訴案後得進行業務上的裁決,所以我裁決的命令為:請被申訴人B男於本工作場所不得以任何時段及任何業務或非業務的理由接近申訴人A女的附近,如因職務不期而遇則須主動迴避
並告知申訴人,如果不服此業務裁決或者被申訴人故意違反此裁決要求,可以在往上申訴,再申訴的負責機關就是縣市政府的性騷擾防治單位了,那必要時他們在受理申訴時就會請員警製作更正式的筆錄

雙方原則同意我的裁決,就把申訴及處理報告給申訴人看過簽名後,給她一份副本

這案件就暫且到這邊打住
應該算處理的還可以吧......


然後我在結束整個案件後,再把關於性騷擾防治的文宣DM給印出來張貼,讓其他同仁們參考及知曉
不過老實說,法規裡頭說要保密,可這種事在同仁間很難做到完全保密阿!更怕的是不完全知曉案情的同仁會亂傳耳語......老實說我覺得這法規還有改進之必要的

以下文宣,大家參考一下
處理職場上性騷擾案件的過程8365

處理職場上性騷擾案件的過程3930

[ 本文章最後由 望海 於 2011-2-9 10:07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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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海的望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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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凡塵 2011-2-9 07:32 只看這個作者

回覆 1# 望海 的文章

我也做過宣導簡報
與您分享吧

[ 本文章最後由 凡塵 於 2011-2-9 07:38 編輯 ]

性騷擾防治.ppt

229.5 KB, 下載次數: 1362

啣花翦石奏竹笙
蟠龍銀瀑農自耕
陋室簡屋埋名戶
孑然如洗縛志伸

掬水映月撫琴箏
焚香吟賦歲漸增
閒風逸雲嫋嫋處
寫實尋真負平生
圖檔過大建議修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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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若是牽涉到...「升官發財」「扶搖直上」時的話呢?
4#
凡塵 2011-2-10 07:40 只看這個作者
原文章由 bioforgeka 於 2011-2-9 08:06 發表 處理職場上性騷擾案件的過程5806
但若是牽涉到...「升官發財」「扶搖直上」時的話呢?


那就得看 個人意願囉

如果明知性騷擾可以換取升官發財而妥協
日後因利益問題而對簿公堂
只要被發現當下有其這樣心態
是告不了性騷擾的

很多案子都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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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4# 凡塵 的文章

是阿...
所以性騷擾防治法的漏洞就在這裡...
讓我想到日本也常常有騷擾女性後再塞錢給她的案子
上法院還有的吵
6#
凡塵 2011-2-10 12:08 只看這個作者

回覆 5# bioforgeka 的文章

只要對方不拿錢
在被騷擾的過程中
有明顯的不願意 或受威迫
不接受任何條件交換的妥協 自然告得成

有得吵大多是各說各話
因為性騷擾要舉證不易
很難存有人證或物證
不過法官對於性騷擾的心證形成
也採較寬鬆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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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望海 2011-2-10 13:15 只看這個作者
沒錯,這種案子真的有得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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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續發展

這案子有同樣日班的主角A男跟B女,另外現場還有一個夜班的C男在場
事件的原因是A男見本來當時不應該在值班現場的C男整天都窩在B女的執勤位置上才把B女叫出來
C男認定正與B女交往,B女不否認(B女之前也不否認對A男有友好)
不過工作規定C男的確不該再他非執勤時出現在B女的崗位,而且影響B女的工作(這另外有對C提出過職責警告,這是另話)
A男發生本事件的原因多少跟C男有關

C男不在場的單獨談話會上,B女同意以先前提出的裁決決定
但C男一直要B女採取告訴法辦的要求,到處放話(所以這種事沒有隱私的問題就出現了,第三人不斷的到處放話等於事件公開化)
今天早上,C男沒有班,依舊出現在本工作崗位上與B女一起
然後C男就帶著B女到我們這單位的業主(我們是委外包商,所以有業主,彼此只以契約約定,沒有隸屬關係)鬧著要申訴

我就被叫去拉陣啦
業主的代表跟總務主任跟一位法務跟我討論
經了解C男一樣是拉著B女去,現場人告訴我當詢問時B女完全沒有任何回答,全都由C男主導說明
C男自稱是B女的男朋友,B女依舊只沒有否認

我把處理經過跟第一次處理的報告上呈,原則上業主認同我的看法,在法律上他們沒有直接責任,我的處理過程大致上也沒錯誤
不過....我這個案場畢竟是大型知名案場,他們也會有怕額外的"不良觀感"出現,尤其現在C男此舉係刻意要鬧大事件,就得修正處理做法

因此,回頭與公司內我的上司(我僅是現場主管)再行討論,只能採取"斬掉"A男的終極做法了
A男行為畢竟不對,但原本有和解意願的B女,這時因C男的強力介入變成非告不可了

但我也跟上司說,C男如此的情況跟行為,對於本部門業務上還是有在斟酌的必要性,上司也認為三人都捨棄,可能是釜底抽薪之策
畢竟不知道C男的用意是不是還有後續"錢"的問題(民事的部分),而且還是得先處理A男為先,B跟C不宜貿然處理,以免被C當成把柄
B女原先的工作績效很差,已經多次再瀕臨要淘汰不要的邊緣,A男有一段時間其實作為維護B女避免淘汰的努力上很積極
不過因為這樣的情況,也變成是如果硬是要汰除B女,即便績效差是很明確的,也還是會因此案而被扣上性別歧視的大帽子,所以B跟C的處理也得再斟酌

因此,整件事情,從本來我想私下雙方溝通作和解,用來保護雙方都不要再被傷害,變成我只能越來越像壞人了

老實說我是滿生氣的,一部分感覺也是很氣餒,兩方原本看來可以解決的事情,因為第三方的介入而完全變樣
望海的望海
回覆 7# 望海 的文章

錯在你介入了...喇到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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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6# 凡塵 的文章

被KO之後硬塞錢在法官判定上還很難說
還有被強迫搞個騎乘位結果法官判無罪
「因為女孩子在上位不構成強迫」 <---  這蝦笅
9#
凡塵 2011-2-10 17:41 只看這個作者

回覆 8# bioforgeka 的文章

從情理推斷
若女方是被迫 不可能會女方在上位
除非男方全程已利刃威迫
法官會從這些細節中去考量是否構成犯罪

還有每個法官心證很難有個依準
所以得視案情的細膩度來決定
啣花翦石奏竹笙
蟠龍銀瀑農自耕
陋室簡屋埋名戶
孑然如洗縛志伸

掬水映月撫琴箏
焚香吟賦歲漸增
閒風逸雲嫋嫋處
寫實尋真負平生
原文章由 凡塵 於 2011-2-10 17:41 發表 處理職場上性騷擾案件的過程1609
從情理推斷
若女方是被迫 不可能會女方在上位
除非男方全程已利刃威迫
法官會從這些細節中去考量是否構成犯罪

還有每個法官心證很難有個依準
所以得視案情的細膩度來決定


第 221 條       
(強制性交罪)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2 條       
(加重強制性交罪)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八、攜帶兇器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3 條       
(刪除)
第 224 條       
(強制猥褻罪)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
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24-1 條       
(加重強制猥褻罪)
犯前條之罪而有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
第 225 條       
(乘機性交猥褻罪)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
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
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6 條       
(強制性交猥褻罪之加重結果犯)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
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因而致被害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
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而致被害人羞忿自殺或意圖自殺而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 226-1 條       
(強制性交猥褻等罪之殺人重傷害之結合犯)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
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而故意殺害被害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使被害人受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 227 條       
(未成年人)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7-1 條       
(減刑或免刑)
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 228 條       
(利用權勢性交或猥褻罪)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
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
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9 條       
(詐術性交罪)
以詐術使男女誤信為自己配偶,而聽從其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9-1 條       
(告訴乃論)
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罪者,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
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縱使判了罰則也是不痛不癢
九成五的再犯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