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我在2010年9月28號的時候
發生了車禍
事由是對方沒待轉
直接在路口要左轉
而當時我並沒駕照
但是我現在已經滿了18歲了
因為和解和調解都未有共識
對方的傷勢比較嚴重
一直要我們賠錢
原本我爸是想說各自解決自己的事情就好
不去告對方也不去跟對方要錢
但現在對方
反過來要索賠
一要就是45萬
實在很不合理
所以我們並沒有理會
對方現在要提告
告我過失傷害
如果我未滿18歲開庭
就會有少年保護官
但是已經滿了18
而當時發生事情的時候我未滿18
那現在開庭 我還會有少年保護官嗎?
法官會把我視為是一個未滿18的人
還是已滿18呢?
真的打起來 誰的贏面會比較大呢?
麻煩各位大大幫個忙了190.gif
這是上次發的 詳情都在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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